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貫徹國家教育部教高[2000]9號文“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加強對學校儀器設備的科學管理,提高儀器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證學校的教學、科研、生產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國家財產,全校師生員工都要自覺愛護,杜絕鋪張浪費和損壞公共財產的不良行為,要加強對儀器設備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機構,專人負責。各級領導應重視儀器設備工作人員隊伍的建設,經常對管理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經常檢查設備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二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為加強學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學校由一位副校長主管全校設備工作。根鋸“統一領導,分口管理”的原則,由設備管理處負責全校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衛生醫療器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及陳列品、工具、量具和器具、行政辦公設備等十大類物資的管理工作,并負有審批、監督、檢查、調撥、分配、管理的職責。
1. 我校儀器設備實行校、院(系)二級管理,各院(系)應由一位副院長(副系主任)主管設備工作,并設專職院長(系主任)助理或者院長(系主任)秘書,協助管理設備工作。各院(系)中心實驗室為學校儀器設備管理的基層單位。
2.各類經費購置或接受捐贈等儀器設備的產權屬上海交通大學,均應按學校正式建制單位辦理入帳手續。
三 范 圍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為學校專用儀器設備
1. 單價800元人民幣(含800元人民幣)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非易損,能獨立使用的教學、科研、生產、行政用儀器設備,以及2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各種軟件。
2. 需移交給委托單位的實驗室小批量試制產品和科研樣機所需配置的外購設備,均應憑合同任務書(復印件)到設備管理處填寫“上海交通大學固定資產(實驗室、科研產品)驗收入庫單”,辦理審核手續后報銷。
3.自制或國內外(境外)捐贈、校外調撥的儀器、設備及各種計算機軟件,凡符合上述規定的,都應辦理固定資產入帳或轉帳手續。
第五條 儀器設備的資產值
1.因技術改造擴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價值時,按所開支的材料、工費增加原值。
2. 有的設備不配套,后購置的原缺附件,按實價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設備,因毀、損、拆除其原有部份時,應減少其原值。
第六條 各院(系)由一位副院長(副系主任)主管設備管理工作。各使用單位必須選派思想作風好、工作認真負責的在職人員任專職或兼職管理員,在業務上受設備管理處的指導。管理員的職責是負責財產的保管、監督、檢查、建帳和建檔,辦理借用、調撥、報廢等手續。凡教學、科研系統儀器設備管理的基層管理員,需按統一樣式刻制管理員專用圖章,并到設備管理處登記備案。管理人員要相對穩定,不要隨意調換。如工作需要調動時,須事先報設備管理處備案,辦理移交手續并交還管理員專用圖章。
四 管 理
第七條 儀器設備的購置
1. 實驗室根據建設規劃和實驗教學的需要,制訂出下年度的教學儀器設備申購計劃,經主管院(系)領導審批后,報送設備管理處匯總。設備管理處根據經費分配情況及申購的合理性進行預審,報主管校長審核后,辦理申購手續。
2.實驗室申購單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20萬元人民幣以上計算機);或者有一定批量,總價值超過30萬元人民幣;或者單價較小、集成為一個系統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購買前必須填寫《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可行性論證報告》。
單價10萬元~20萬元人民幣(含2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由各院(系)自行組織專家論證,交設備管理處審核和備案。
單價2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或者有一定批量,總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或者單價較小、集成為一個系統總價值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由設備管理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和審定。經主管院(系)領導審核后,由設備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或提請實驗室建設委員會,計算機配置專家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報主管校長審定。
3.儀器設備購置:單臺價格2萬元人民幣以下(含2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批量總價或系統總價在2萬元人民幣以下(含2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以及 2千元人民幣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院(系)負責購置;
單臺價格2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批量總價或系統總價在2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以及2千元人民幣以上的材料,由設備管理處組織或委托采購。
申購儀器時應詳細填寫儀器設備的性能、規格、型號及使用條件等。
4.凡教學需要自制設備、裝置,一律事先以書面報告報設備管理處批準,在自制完成后應驗收、入帳。
5. 微機、工作站、服務器的購置,按學校規定辦法執行。
6. 所有儀器設備一律通過設備管理處認可才能報銷入帳。
第八條 儀器設備的驗收
1.常規驗收:儀器設備到校后,由申購單位組織專人或驗收小組對發票、說明書、裝箱單及其他技術資料等進行校驗,檢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經驗收合格后逐項填寫《上海交通大學進口及國內精密貴重儀器設備開箱記錄》。
2.技術驗收:對購入的精密、貴重、稀缺儀器和大型設備,特別是進口儀器設備,由申購單位組織驗收小組、或者組織有關專家和使用單位聯合驗收,逐條考核該設備的技術指標和功能等,并填寫《上海交通大學進口及國內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質量驗收記錄》,列出驗收技術指標簽名后存檔。
上述驗收中,如發現損壞或短缺情況,應立即根據有關規定,由采購部門向供貨(運輸)單位提出,辦理退、換、賠等手續。精密、貴重、稀缺、進口儀器設備如達不到訂貨合同技術指標,應由采購部門向商檢局提出商檢,開具商檢證明,向供貨單位索賠。未經商檢不得動用。
第九條 為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管理和核算,必須建立必要的帳冊,進行登記、核算、管理、清點等。根據財務、財產管理、財產使用三級設置固定資產帳。
1.財務部門設置固定資產基金總帳戶(資金來源),同時設置固定資產總帳戶(資金結存類),并按國家教育部規定設置明細帳。
2.設備管理處設置與財務部門及使用部門相對應的收支日記帳、分戶帳、分類帳。
3.財產使用部門設立固定資產分戶帳,并注明存放地點及使用單位。財務、財產管理、財產使用三方面要定期檢查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4.設備管理處每月將當月入庫的設備帳報財務處核對,財務處也應將當月報銷的設備帳報設備管理處核對,確保帳帳相符。
5.凡屬上海交通大學所有的儀器設備均應以設備管理處的“上海交通大學設備固定資產帳冊”上的臺(件)數、金額數為準。
6.使用單位均應到設備管理處填寫“上海交通大學固定資產(教學科研設備)驗收入庫單”(以下簡稱設備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單),經審核蓋章后,財務處方可報銷。
7.設備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單按總價入帳(包括:加成費、運什費和包裝費),與財務處保持一致。
8.凡掛靠在上海交通大學的各個單位購買的儀器設備,財務處不應記入學校的設備固定資產帳內。
9.基建項目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及房屋裝修中的空調器等設備,也應該轉到設備管理處入學校固定資產帳。
第十條 各使用單位領導要切實加強對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儀器設備要做到充分利用,堅持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教學、科研、技術開發、生產和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不得任意拆改儀器設備。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特殊改裝的,由使用單位提出具體拆改方案,經主管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報設備管理處審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貴重儀器及大型設備需經設備管理處審核,并報主管校長批準。改裝后的儀器設備要重新驗收入帳。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而造成損失者,要追究當事者的責任,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儀器設備的借用和儀器設備出借要嚴格執行審批和登記手續。
1.校內各單位借用儀器設備,須經實驗室主任簽字批準后,管理員辦理出借手續。所借儀器設備應愛護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若有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2.外單位向我校借用儀器設備,必須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精密貴重儀器及大型設備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況必須經設備管理處審核,報請主管校長批準。
(1)校外單位洽借儀器設備,必須攜帶單位正式介紹信,經使用單位和所在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批準,報設備管理處備案,方可辦理借用協議書,并收取一定費用。
(2)對未經批準,擅自向校外單位出借儀器設備,學校應追究當事者責任,并且每天按儀器設備原價的2~5%收取罰款。
(3)儀器設備一律不得出借給私人使用。本校教師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須經實驗室主任簽字批準。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須經導師簽字同意,辦理借用手續,并按時歸還。歸還時,管理員應認真檢查。如發現損壞,遺失,應予賠償。
(4)因工作調動、或離退休的教職工,畢業分配的學生離開本部門前,應歸還借物。經實驗室主任簽字認可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離崗或離校手續。出國學習人員也必須按上述原則進行。
(5)所有儀器設備不得私自帶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出者,需按規定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并辦理出門證手續后,方準帶出。
五 處 置
第十三條 校內儀器設備調動時,由調動單位管理員填寫《上海交通大學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經調出和調入雙方實驗室主任同意、簽字、蓋實驗室章,報設備管理處,經設備管理處審批、蓋章認可后,方可調動。
儀器設備向校外調撥,須按下列原則進行:
1.調撥儀器設備必須確認是我校閑置多余,己不適用于教學科研需要的儀器設備。調撥單位必須持正式介紹信,向院(系)和設備管理處洽談協商,經三方同意后,辦理《上海交通大學物資設備調撥單》,并經對方單位簽章認可后,方可調撥。
2.外調儀器設備一律實行有價轉讓。轉讓價格視該儀器設備使用、折舊等綜合情況確定。學校投資設備轉讓所得款項應全額歸學校。自籌經費所購設備轉讓所得40%歸學校作為設備維修資金,60%返回調出單位,但只能用于購買和維修設備。
3.單價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儀器設備外調,由院(系)主管領導審批、報設備管理處備案;單價1~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儀器、設備外調、由設備管理處處長審批;10~30萬元人民幣的儀器設備外調,須經主管校長審批;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外調,報國家教育部審批。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的報廢
1. 儀器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報廢:
(1) 達到或超過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結構已經損壞,不能達到最低使用要求,且無修復價值者;
(2) 不能遷移的設備,因實驗用房改建或工藝布置改變必須拆毀者;
(3) 因意外災害或突然事故,受到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者;
(4) 修復費用超過或接近新購價值者;
(5) 凡上級主管部門有文件規定淘汰或不準再用的產品。
2.需要報廢的儀器設備,由實驗室填寫《設備固定資產報廢單》或《大型設備報廢審批表》,經實驗室主任、及主管院長審核后,送設備管理處審定,經技術鑒定及主管校長審批,由設備管理處備案、銷帳。
3.單價1萬元人民幣以下儀器設備報廢,由院(系)領導審批,報設備管理處備案,銷帳;單價1萬元人民幣以上至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儀器設備報廢,由設備管理處處長審批;單價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須經主管校長審批;單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儀器設備報廢,報國家教育部審批;單價5萬元人民幣以下,一次總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儀器設備報廢,由校長審批、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原則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門需要留作教 具或拆卸零件維修,須經設備管理處批準,并注明報廢留用標志,其殘值列入低值品帳中,以利備查。
第十六條 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和賠償
對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者均應賠償,其中失竊者須上報校公安處備案,并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嚴重失職,發生重大事故又隱瞞不報者,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本管理細則于1989年制定,1994年修訂,2000年再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