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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05-15 09:50 原文鏈接: 兩部門發文鼓勵港澳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

      科技部、財政部14日發布《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出臺這一規定是為在新時代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發揮各自的科技優勢、加強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鼓勵愛國愛港愛澳科學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中發揮更大作用。

      根據規定,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項目經費資助。港澳機構可聯合內地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并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

      根據規定,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并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咨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通知詳情如下:

      科技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科發資〔2018〕43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在新時代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發揮各自的科技優勢、加強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鼓勵愛國愛港愛澳科學家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中發揮更大作用,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2018年2月9日

      附件:

      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在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科技強國中發揮更大作用,就港澳特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相關事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港澳特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港澳機構)可通過競爭擇優方式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項目經費資助。

      第三條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科研活動,一般應當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資助方式及鼓勵港澳機構參與申報的領域和方向。

      第四條 港澳機構可聯合內地單位,按照指南要求牽頭或參與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相關項目,并根據港澳特區科研活動的實際支出情況提出項目經費需求。

      港澳特區申報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的具體機構,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五條 港澳機構申報項目應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的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參加內地組織的項目評審,通過公平競爭獲得資助。

      第六條 經評審立項的港澳機構牽頭申報的項目,應當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與港澳機構簽訂承擔項目任務(合同)書,明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經費資助額度和支出內容等,根據任務(合同)書組織項目實施、開展項目管理;由內地單位牽頭、港澳機構參與的項目,內地單位也應與港澳機構簽訂任務(合同)書。

      第七條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資助港澳機構的項目經費,相關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和向境外支付的有關要求,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其中,由港澳機構與內地單位聯合承擔的項目,項目經費可分別支付至港澳機構和內地單位。

      第八條 港澳機構牽頭承擔項目的過程管理、驗收評估、相關服務等工作,可由內地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也可以委托港澳特區的機構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簽訂委托協議,確保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到位。

      第九條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與港澳特區的科技計劃可通過聯合資助項目等方式,支持內地與港澳機構加強科技合作與交流。聯合資助與共同管理項目的具體方式由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科技合作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十條 中央財政科技計劃主管部門可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本規定和港澳特區的實際情況,對港澳機構申報、承擔項目的具體要求事項做出專門規定,并積極邀請港澳科學家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戰略咨詢、項目管理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原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限定項目承擔單位為內地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現按本規定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本規定未盡事宜,執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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