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青年人才托舉工程項目的實施,經中國科協九屆書記處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和《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17年3月30日
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科協系統深化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青年人才托舉工程項目的實施,根據《中國科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的宗旨是引導、支持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含學會聯合體,以下簡稱全國學會)探索創新青年科技人才選拔培養機制,不拘一格地發現和扶持有望成為未來科技領軍人物的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為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條
本項目每年評選確定一批全國學會,并通過他們選拔一批32歲左右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簡稱被托舉人)進行連續3年穩定的資助培養。
第四條
地方科協、高校科協、特殊科技領域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堅持同行專家遴選。本項目依托同行專家遴選被托舉人。每位被托舉人至少經3位同行專家評議并同意推薦,其中至少2位同行專家與被托舉人具有相同研究領域。
第六條
堅持大平臺培養。本項目在培養時充分依托全國學會的學術交流平臺、科技創新平臺、國際合作平臺、職業發展平臺和跟蹤服務平臺,為被托舉人成長成才創造條件。
第七條 堅持精準托舉。本項目根據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長成才需要,為被托舉人提供精準的托舉服務;主要資助有基礎有潛質的基層一線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經入選各類國家人才項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為被托舉人人選。
第八條 堅持多樣性發展。本項目鼓勵全國學會針對不同學科領域的人才特點,設計特色鮮明、形式多樣的青年科技人才選拔培養方案,為國家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探索經驗模式。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 中國科協相關部門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監督考核等工作;獲批準立項的全國學會作為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主要任務:
(一)指導幫助被托舉人制定培養計劃;
(二)為被托舉人搭建培養平臺;
(三)保障項目按計劃實施,并做好項目的總結工作;
(四)接受中國科協的監督,并按要求提供項目相關材料。
全國學會聯合承擔項目的,由牽頭學會負責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十一條 被托舉人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個人成長發展規劃及經費使用計劃;
(二)積極主動落實培養計劃;
(三)及時反饋個人成長情況;
(四)按要求完成中國科協和項目實施單位布置的有關工作。
第四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二條
中國科協每年上半年啟動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全國學會自愿申報,存在內部治理不規范、履職不力、組織渙散等情況的無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中國科協設立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評審專家委員會,組織項目評審工作,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以簽署年度項目合同書方式明確工作任務。
第五章 實施與監管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事先宣傳發動、多渠道推薦、同行專家評議的程序和要求產生被托舉人人選,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中國科協。女性或醫學領域的被托舉人年齡可適當放寬1-2歲,需報中國科協批準。
第十七條 中國科協對被托舉人人選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被托舉人名單。
第十八條
中國科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年度檢查評估,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成效,發現和解決問題,指導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 中國科協對項目實施進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被托舉人學術行為軌跡進行跟蹤評估。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明確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工作協調,為項目完成提供必備條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如對實施計劃進行重大調整,須書面報告中國科協批準。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社會募集。鼓勵全國學會多渠道募集項目經費。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分年度劃撥,資助標準由中國科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用于被托舉人學術成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不得被項目實施單位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項目實施單位的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罰款、捐贈、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按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和本辦法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完成經費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托舉人對項目經費有自主支配權,須結合個人培養計劃合理安排經費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中國科協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七章 結項與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每期項目完成時須提交結項報告。結項報告包含三年工作總體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績效以及被托舉人成長情況評估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中國科協依據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結項報告,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計、評估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予以結項。中國科協負責結項報告的后續使用。
第三十條 中國科協將依照《中國科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對存在弄虛作假、虛報業績等違規行為的項目實施單位進行通報,并責令退回項目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協學會學術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年人才托舉工程”項目實施方案》《青年人才托舉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實施細則
為做好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實施工作,根據《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項目申報
第一條 中國科協每年上半年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辦法和條件,啟動申報工作。
第二條 中國科協所屬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含學會聯合體,以下簡稱全國學會)自愿申報,按要求填寫并提交項目申報書。
第三條 本項目每期資助總人數為300-400名,其中中國科協直接資助200名,全國學會通過自籌資金資助100-200名。
第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遴選方案和為期3年的被托舉人培養方案。遴選方案包括人選舉薦方式、評審專家產生辦法、評審辦法、公示辦法等。被托舉人培養方案包括培養工作組織機構、培養目標、培養工作計劃、經費使用計劃等。
(二)有托舉團隊。托舉團隊包括專家團隊和服務支撐人員。專家團隊由相同專業領域內的學術權威專家組成,對被托舉人的學術成長與發展路徑進行指導。服務支撐人員由項目實施單位確定,至少一名專職或若干名兼職人員,負責協助落實被托舉人的培養方案及相關服務工作。
(三)有支撐平臺。平臺包括學術交流平臺、科技創新平臺、國際合作平臺、職業發展平臺和跟蹤服務平臺,應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長成才需求。
(四)有工作基礎。項目申報單位須具備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發展的學科優勢、專家優勢、資源優勢和組織優勢,在人才舉薦、培養、評價以及經費管理使用等方面應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礎和組織實施能力,具有充足的青年人才儲備隊伍。
(五)有經費保障。項目申報單位須為本項目配套相應的工作經費,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五條 有以下情況的全國學會,無申報資格:
(一)年檢結論最近一次為“不合格”或最近兩年連續為“基本合格”的全國學會;
(二)被中國科協通報批評,或在警告、限期整改、撤銷團體會員資格等處罰期內的全國學會;
(三)前期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負面影響較大。
第六條 中國科協將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涉及個人敏感信息的內容除外)在中國科協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即獲得參加評審答辯資格。
第二章 項目評審
第七條 中國科協制定評審指標、評審辦法,邀請評審專家,按照學科門類分組,召開評審會議。
第八條 評審會采取現場答辯、專家評議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條
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科優勢。項目申報單位所在學科領域應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創新主攻領域。
(二)資源優勢。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發展的綜合實力,具備充足的青年人才儲備,具備行之有效的“托舉”工作機制,具備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舉”工作的穩定專家隊伍。
(三)托舉方案。項目申報單位托舉方案的工作思路、發展重點、培養目標、組織保障、進度安排、資金使用等內容應清晰明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培養路徑、舉措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長規律。
(四)工作目標。項目申報單位工作目標清晰明確,可考核、可問責,能夠準確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項目取得的可喜變化和跨越提升。
(五)資金募集。項目申報單位申請通過募集社會資金開展青年人才培養工作的,須提供完成社會資金募集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中國科協按照申報單位學科類別進行分組評審,每組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均為不同專業領域中熟悉行業發展、關心青年人才成長的知名專家。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須獲得半數以上專家投票方可參與立項,由專家現場評審確定立項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中國科協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專家確定的立項推薦意見,按資助類別提出項目實施單位名單及資助名額方案,經中國科協書記處會審議通過后最終確認。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名單及資助名額分配將在中國科協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予以正式立項。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正式立項后,須根據項目計劃簽署年度《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項目合同書》將作為項目管理和項目總結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被托舉人遴選
第十五條 被托舉人的遴選條件:
(一)32歲以下(按申報年6月30日實足年齡計算);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中國籍公民;
(三)自然科學類、工程與技術科學類、農業科學類、醫學科學類的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科學精神和優秀的學風道德;
(五)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較強的創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潛質;
(六)未曾入選本項目或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
(七)女性或醫學領域的被托舉人年齡可適當放寬1-2歲,須報經中國科協評審領導小組同意。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成立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和同行專家評議工作組,組織開展被托舉人遴選工作。遴選工作領導小組人數不少于5人,組長應由全國學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同行專家評議工作組人數不少于9人,均應為學科領域內權威專家,應有一定數量的院士和國家級人才計劃入選者。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公開發布正式遴選通知,利用本單位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平臺進行廣泛宣傳發動,通過同行專家實名推薦、分支機構推薦、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薦等多種途徑開展人選報名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依據遴選條件對報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名人選即獲得同行專家遴選評議資格。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認真周密制定遴選辦法和遴選程序,在遴選評議會議召開前正式對外公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遴選辦法和遴選程序,精心組織召開遴選評議會議,通過專家現場投票方式確定人選的推薦次序,并根據可資助名額確定被托舉人推薦人選。
第二十一條 每位被托舉人推薦人選應由不少于3名同行學術權威專家進行評議并具名同意推薦,其中至少2位同行專家與被托舉人具有相同研究領域,至少1名專家承擔指導、托舉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和遴選評議專家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評議會議之前透漏評議專家名單,不得對外透漏評議內容,不得對外透漏評議結果。
第二十三條 遴選評議專家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被評議人選的直系親屬、主要旁系親屬、同一課題組成員在評議時須暫時離席回避。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將被托舉人推薦人選有關信息(包括人選姓名、年齡、專業、工作單位、對應的推薦專家和托舉導師),參與遴選評議的專家信息(包括姓名、專業、工作單位)在本單位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平臺面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報中國科協審核確認。
第二十五條 中國科協按照遴選條件對項目實施單位上報的被托舉人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被托舉人推薦人選進行清退,并直接取消項目實施單位的相應名額。
第二十六條 中國科協將審核確認后的被托舉人推薦人選在中國科協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平臺對外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被托舉人,頒發入選證書。
第四章 經費監管
第二十七條 經費資助標準由中國科協在每期項目申報通知中列明,每期穩定支持三年。
第二十八條 被托舉人對項目經費有自主支配權,須結合個人培養計劃合理安排經費使用。由社會募集資金資助的,被托舉人可根據需要一次提出三年經費的執行計劃,經項目實施單位書面報告中國科協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全國學會通過募集社會資金建立青年人才培養專項基金,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為青年人才托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條 全國學會募集社會資金工作須在項目申報前完成,并提供有效資金核驗證明。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按照《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務,幫助和指導被托舉人完成經費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按年度定時向中國科協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中國科協對資金實際使用的進度、用途、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審計。
第五章 投訴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中國科協原則上受理公示期內的書面實名投訴(包括提供投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電子郵件),一般不受理電話、口頭、網絡、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訴。投訴人應提供具體準確的聯系方式。
第三十五條 中國科協按照嚴肅、謹慎、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處理公示期內的投訴。
第三十六條 中國科協對確實存在問題的項目實施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嚴肅處理,并向投訴人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中國科協妥善保存投訴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公示期內的投訴。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中國科協青年人才托舉工程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結合行業發展情況,制定適合本行業青年人才成長的項目管理辦法,明確培養目標、制定培養方案,為被托舉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養。
第四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被托舉人需求,協助托舉導師開展對被托舉人的指導工作,確保托舉導師真正發揮出幫扶、培養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通過組織青年工作委員會活動、青年交流活動等方式,加強與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并通過定期舉辦座談會等形式,直接了解被托舉人的意見和訴求。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認真按照培養計劃開展托舉工作,并按正常流程組織結題驗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長項目時間,如需調整實施計劃,須書面報告中國科協批準。
第四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與被托舉人工作單位建立長效聯系機制,實時掌握被托舉人的發展情況;托舉導師團隊及服務支撐人員應切實發揮培養和保障作用,為被托舉人成長成才排憂解難。
第四十四條 被托舉人如在培養周期內入選其他國家級人才計劃,可由本人提出終止項目資助。項目實施單位書面報告中國科協批準后,結余資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舉人。
第四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須以適當方式公開項目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中國科協將通過青年科學家論壇等活動,為被托舉人搭建跨學科、跨領域的托舉平臺。
第四十七條
中國科協建設青年人才托舉工程跟蹤評價系統,對被托舉人成長過程進行跟蹤記錄,對項目實施單位工作過程進行跟蹤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配合中國科協做好相關跟蹤服務工作。
第七章 結項與驗收
第四十八條
中國科協在項目結束期3個月前發布結項通知,提出結項工作要求,指導項目實施單位開展項目結項工作,啟動驗收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國科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從學風道德、學術成果、社會貢獻、單位評價、同行評價等方面對被托舉人成長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五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每期項目完成后1個月內時須提交結項報告。結項報告包含三年工作總體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績效以及被托舉人成長情況評估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中國科協依據項目實施單位提交的結項報告和第三方評估結果,對項目總體實施情況進行審計、評估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予以結項。
第五十二條 中國科協負責結項報告的后續使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國科協學會學術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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