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取樣品前,應核對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及包件式樣,檢查包裝的完整性、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變或其他物質污染等情況,詳細記錄。凡有異常情況的包件,應單獨檢驗并拍照。
(2)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供檢驗用樣品的原則:藥材總包件數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5~99件,隨機抽5件取樣;100~100件,按5%比例取樣;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比例取樣;貴重藥材,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3)每一包件至少在2~3個不同部位各取樣品1份;包件大的應從10cm以下的深處在不同的部位分別抽取;對破碎的、粉末狀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藥材和飲片,可用采樣器(探子)抽取樣品;對包件較大或個體較大的藥材,可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樣品。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藥材抽取100~500g;粉末狀藥材抽取25~50g;貴重藥材抽取5~10g。
(4)將抽取的樣品混勻,即為抽取樣品總量。若抽取樣品總量超過檢驗用量數倍時,可按四分法再取樣。
(5)最終抽取的供檢驗用樣品量,一般不少于檢驗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實驗室分析用,另1/3供復核用,其余1/3留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