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檢查組就能源保障性收購和電價補貼問題提出了建議
“電網建設普遍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有待健全。”
8月26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代表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提交《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報告時做出上述表示。
8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簡稱“報告”)。
據了解,5-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應進一步明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戰略,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 陳昌智表示。
保障性收購難落實
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與使用,2005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確規定了“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之后,發現這項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實。
報告披露,目前,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棄風問題最為嚴重,2012年達到208億千瓦時,占實際發電量的17%左右。在風力資源豐富的“三北”地區限電尤其嚴重,年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大幅下降,吉林省從2010年的1941小時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時,一些地方風電限電比例超過40%,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
究其原因,報告認為是“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法律明確規定“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保障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但至今尚未出臺。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收購電量,電力監管機構監督乏力。
此外,有地方反映,由于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實施節能發電調度,仍采用年度發電量計劃管理,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讓位于火電機組。
其實,能源主管部門并不是沒有努力。此前,為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到實處,國家能源局一直在積極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將明確電網、發電企業和地方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年度配額指標任務的方法加以考核,以提升各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在接受《中國能源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但是,幾年過去了,《管理辦法》仍遲遲未能出臺,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對自身的配額存在較大分歧。”
電價補貼存爭議
除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是另一個焦點議題。
檢查期間發現,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
同時,有的企業反映,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年限不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部分電價補貼政策沒有確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未出臺,企業難以核算投資回報。
對于業界一直關注的補貼問題,報告指出,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同時,補貼審批環節多,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現有補貼側重于發電環節,對輸電、輔助服務補貼不到位,影響了電網企業建設的積極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協調,資金安排與規劃缺乏有效銜接。
此外,增值稅改革對地方政府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也有一定影響。
“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導致地方政府長期內無法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中獲得稅收收入,資源優勢難以轉變為地方發展優勢,影響了地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積極性。”報告稱。
何時能夠真正落實
對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問題,報告給出了解決之道,包括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規劃的統籌,盡快建立電價附加征收標準調整機制等。
然而,多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人士均表示,此次報告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問題就能得到妥善解決。
“報告里提到的都是痼疾問題,這么多年都沒有得到解決。”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部門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報告建議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有些問題解決的可操作性并不大。”
而孟憲淦也表示,人大常委會是立法機構,此次檢查只能對問題的解決起到督促作用。
此外,孟憲淦還認為,目前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執行中,有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具有統籌、領導、協調職能的領導部門究竟是誰。
“《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而目前的現狀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涉及部門多,相關部門職能交叉,沒有統一協調、統一推進、統一監管的領導部門與工作協調機制。”孟憲淦說,“這個問題解決后,才能進一步談管理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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