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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4-07 13:09 原文鏈接: 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企業應于每年1 月底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年度報告,并向負責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
    (二)全年生產天數、監測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情況;
    (三)全年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體廢棄物的類型、產生數量,處置方式、數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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