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企業應于每年1 月底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監測開展情況年度報告,并向負責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一)監測方案的調整變化情況;(二)全年生產天數、監測天數,各監測點、各監測指標全年監測次數、達標次數、超標情況;(三)全年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量;(四)固體廢棄物的類型、產生數量,處置方式、數量以及去向;(五)按要求開展的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