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起搏、復律、抗心動過速、除顫四項功能。
(1)絕對適應證 認為必須植入者:
① 病因不可逆,暈厥已被證實系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引起,無有效的藥物防治;
② 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長期藥物治療,患者不能耐受;
③ 雖已接受藥物、手術或消融治療,但電生理檢查仍能誘發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者。
(2)相對適應證
① 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藥物治療有效,但難以預測遠期治療效果;
② 原因不明性暈厥,電生理檢查能誘發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對暈厥無其他原因可解釋,藥物治療難以奏效者。認為可植入ICD,但尚有意見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