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列吡嗪的有關物質
照高效液相色譜法(通則0512)測定。
供試品溶液:取本品約25mg,精密稱定,置50mL量瓶中,加甲醇25mL使溶解,用0.1mol/L磷酸二氫鈉溶液稀釋至刻度,搖勻。
對照溶液:精密量取供試品溶液1mL,置100mL量瓶中,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
對照品溶液:取雜質Ⅰ對照品約12.5mg,精密稱定,置50mL量瓶中,加甲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搖勻,精密量取1mL,置100mL量瓶中,用流動相稀釋至刻度,搖勻。
系統適用性溶液:取格列吡嗪對照品與雜質Ⅰ對照品適量,加甲醇溶解并稀釋制成每1mL中分別含0.5mg與2.5μg的混合溶液。
色譜條件: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為填充劑,以0.1mol/L磷酸二氫鈉溶液(用2.0mol/L氫氧化鈉溶液調節pH值至6.00±0.05)-甲醇(55:45)為流動相,檢測波長為225nm,進樣體積20μL。
系統適用性要求:系統適用性溶液色譜圖中,理論板數按格列吡嗪峰計算不低于2000,格列吡嗪峰與雜質Ⅰ峰之間的分離度應符合要求。
測定法:精密量取供試品溶液、對照溶液與對照品溶液,分別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至主成分峰保留時間的2倍。
限度:供試品溶液色譜圖中如有與對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時間一致的色譜峰,按外標法以峰面積計箕,不得過0.5%,其他單個雜質峰面積不得大于對照溶液主峰面積的0.5倍(0.5%),其他各雜質峰面積的和不得大千對照溶液主峰面積(1.0%)。
2、干燥失重
取格列吡嗪,在105℃干燥至恒重,減失重量不得過0.5%(通則0831)。
3、熾灼殘渣
取格列吡嗪1.0g,依法檢查(通則0841),遺留殘渣不得過0.1%。
4、重金屬
取熾灼殘渣項下遺留的殘渣,依法檢查(通則0821第二法),含重金屬不得過百萬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