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應在臨床醫師指導下使用。具體用法、劑量和療程因病而異,推薦劑量和方法如下:
1.惡性實體腫瘤化療時,預計藥物劑量可能引起血小板減少及誘發出血且需要升高小板時,可于給藥結束后6 ~24小時皮下注射本品,劑量為每日每公斤體重300U,每日一次,連續應用14天;用藥過程中待血小板計數恢復至100×10[sup]9[/sup]/L以上,或血小板計數絕對值升高≥50×109/L時即應停用。當化療中伴發白細胞嚴重減少或出現貧血時,本品可分別與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rhG-CSF)或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rhEPO)合并使用。
2.糖皮質激素治療無效的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ITP)(參見【臨床試驗】項下相關內容)
糖皮質激素治療無效(包括上述適應癥第2條中所涵蓋的范圍)時,可皮下注射本品,劑量為每日每公斤體重300U,每日一次,連續應用14天;若不足14天血小板計數已經升至≥100×10[sup]9[/sup]/L時則停止使用本品。若出現口、鼻或內臟等部位出血時,可給予輸注血小板、抗纖溶止血藥等應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