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S診斷標準以癥狀學為依據,診斷建立在排除器質性疾病的基礎上,推薦采用國際公認的IBS羅馬Ⅲ診斷標準:
反復發作的腹痛或不適(不適意味著感覺不舒服而非疼痛),最近3個月內每個月至少有3天出現癥狀,合并以下2條或多條:
1、排便后癥狀緩解;
2、發作時伴有排便頻率改變;
3、發作時伴有大便性狀(外觀)改變。
診斷前癥狀出現至少6個月,近3個月符合以上標準。
以下癥狀對診斷具有支持意義,包括
1、排便頻率異常(每周排便少于3次,或每日排便多于3次);
2、糞便性狀異常(干糞球或硬糞,或糊狀糞/稀水糞);
3、排便費力;
4、排便急迫感、排便不盡、排黏液便以及腹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