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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2-02 14:45 原文鏈接: 關于高血脂癥的處理的介紹

      治療的目的是使血脂異常回復正常以期降低動脈硬化及心臟血管疾病的發生。世界各國對高血脂癥之處理均有各自之指引(Guideline),但大多參考「美國國家膽固醇教育計劃」(NCEP)及「歐洲動脈硬化學會」(EAS)的Guidelines 修改而成,我國也不例外。一般而言,高血脂癥患者先經三至六個月「飲食療法」處理,如血脂仍高才考慮并以「藥物治療」。

      不論以何種方法治療,臨床上均同時參考血中總膽固醇值、高密度膽固醇值、以上二者之比值、及病人是否為「心臟血管性疾病(指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肌梗塞、腦血管疾病、周邊動脈粥樣硬化癥等)」患者,又是否具有二個以上之「冠心癥危險因子」者。這些危險因子為:

      (1)年齡 : 男性 45歲、女性 55歲,或過早停經而未接受動情激素治療者。

      (2)家族史 :親人中有早發性心肌梗塞或猝死者,一般指父親或其他一等親男性在55歲前發病,或母親或其他一等親女性在65歲前發病者。

      (3)上血壓 :血壓 140/90 mm Hg(糖尿病人以 130/80 mm Hg)以上或正在服用抗上血壓藥物治療者。

      (4)高密度膽固醇(HDL-C,即好的膽固醇)<40 mg/dl者。(2004年美國糖尿病學會建議糖尿病人男性HDL-C應在40 mg/dl以上、女性在50 mg/dl以上)(但如果HDL-C 60 mg/dl者反而對心臟有保護作用,并使危險因子減少一個。)

      (5)吸煙者。

      (6)糖尿病人者。(在2001年5月美國NCEP已單獨將糖尿病人視同已罹患心臟血管性疾病一樣,應嚴格處理其并存之高血脂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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