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品列為國家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品,務必嚴格遵守國家對《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管理條例,按規定開寫精神藥品處方和供應、管理本類藥品,防止濫用。
2. 醫療機構使用該藥醫生處方量每次不應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留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