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AQ 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受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
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 受限空間作業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進入或探入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2 安全隔絕
4.2.1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
4.3.3 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4 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4.4.1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4.4.2 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4.4.3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4.4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5 監測
4.5.1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
4.5.2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5.3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5.4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4.5.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4.5.6 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4.6 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4.6.4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4.7 照明及用電安全
4.7.1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7.3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4.8 監護
4.8.1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4.8.2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8.3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4.8.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9.2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4.9.3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4.9.4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4.9.6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
4.9.8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AQ3026-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4.9.9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
4.9.10 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9.11 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 職責要求
5.1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5.1.1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1.2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1.3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5.1.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1.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2 監護人員的職責
5.2.1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2.2 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2.3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5.2.4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5.3 作業人員的職責
5.3.1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5.3.3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3.4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3.5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5.3.6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5.4 審批人員的職責
5.4.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 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4.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格式見表2-12。
6.2 《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6.3 《作業證》應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6.4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6.5 《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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