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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4-05-30 11:43 原文鏈接: 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布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區市場監管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市場局機場分局,市藥監局各處室,市藥監局各分局:

      《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于2024年5月17日經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第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經與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協商一致,現予聯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請遵照執行,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全文281條。

      重點內容解讀:

      一、《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的依據及主要變化是什么?

      為嚴格統一規范我市藥品領域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結合《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廢止和《藥品召回管理辦法》《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制修訂情況,結合我市藥品監管實際,北京市藥監局對《北京市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京藥監發〔2020〕120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新《基準》共計281條,對法規、規章中的法律責任條款逐一規定裁量區間等相關內容。

      二、《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如何劃分的處罰裁量幅度?

      《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藥品領域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條款,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和從重的裁量情節,對罰款金額、個人罰金等具有幅度的處罰種類劃分了基礎裁量階次。

      三、《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對于相關處罰種類、幅度劃分裁量階次的原則是什么?

      減輕處罰,應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從輕處罰,應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一般處罰,應在法定處罰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處罰。

      從重處罰,應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四、《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如何具體劃分罰款金額的裁量階次?

      罰則僅規定罰款數額的,以《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為例:“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四個不同處罰裁量情節,劃分為“貨值金額0-15倍罰款”、“貨值金額15倍(含)-19.5倍罰款”、“貨值金額19.5倍(含)-25.5倍(含)罰款”、“貨值金額25.5倍-30倍(含)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五、《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如何具體劃分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裁量階次?

      以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進行處罰為例:違反《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生產、銷售假藥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減輕、從輕、一般、從重四個不同處罰裁量情節,劃分為“貨值金額0-15倍罰款”、“貨值金額15倍(含)-19.5倍罰款”、“貨值金額19.5倍(含)-25.5倍(含)罰款”、“貨值金額25.5倍-30倍(含)罰款”四個基礎裁量階次。情節嚴重的,按從輕、一般、從重三個不同處罰裁量情節,劃分為從輕“人員: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含)以上1.11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一般“人員:所獲收入1.11倍(含)以上2.19倍(含)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從重“人員:所獲收入2.19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三個基礎裁量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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