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臨床用血安全,有效利用資源,推進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床用血管理,是指醫療機構以保障醫療安全和救治患者為目的,對臨床用血全過程進行管理,促進臨床科學、合理、安全、有效用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臨床用血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用血管理,將其作為醫療和持續改進的重要內容,完善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并落實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為臨床用血第一責任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不合理用血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衛生部成立國家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助制訂臨床用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指導全國臨床用血工作,協助組織業務培訓。
(三)對全國臨床用血現狀進行分析和評價。
(四)參與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省級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臨床用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臨床用血工作,協助組織業務培訓。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臨床用血現狀進行分析和評
價。
(四)參與本行政區域內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或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應當包括醫療管理、臨床、、麻醉、護理、檢驗、醫院感染、藥學等專業的專家。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臨床用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等,制訂本機構臨床用血的及操作規程等,并監督實施。
(二)監測、分析和評估本機構血液質量和臨床用血情況。
(三)調查分析臨床用血安全事件,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指導開展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
(五)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明確有關科室、人員責任,并監督實施。
第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三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輸血科,輸血科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輸血科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
(二)制訂臨床用血儲備計劃,根據血站供血預警信息協調臨床用血;開展和推廣自體輸血。
(三)負責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四)負責輸血相關血液學檢測,保證檢測質量。
(五)參與疑難輸血病例的會診,配合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調查,為臨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詢。
(六)根據臨床治療需要開展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置換等相關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