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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5-11-19 10:05 原文鏈接: 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不可缺位

      2015年3月,美國先進制造國家項目辦公室(AMNPO)知識產權工作小組公布了《國家制造創新網絡知識產權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旨在為美國制造業創新中心可能面臨的主要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指導。早在宣布建設制造業創新中心時,AMNPO就已開始研究制定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導原則。英國在建設彈射中心即英國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時,也形成了知識產權指導原則。另外,被美國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列為全球最成功的兩大研究機構——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工業4.0”主要發起機構之一)與我國臺灣地區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臺灣工研院”),也都有著適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被視為制造業創新中心建立、管理和運行中的重要環節,美、德、英等制造強國與我國臺灣工研院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鑒。

      一、知識產權對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意義重大

      (一)知識產權是衡量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能力與水平的重要標準

      《中國制造2025》將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技術研究基地)建設工程作為亟需推進的五大工程之一,其重要使命就在于整合國家創新資源,突破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與關鍵核心技術,掌握自主知識產權。諸如ZL、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其產出數量、質量及運用效果,應作為評價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標。

      (二)知識產權是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的基本保障

      知識產權是制造業創新中心創新成果的體現,也是持續保持創新能力的關鍵性資源。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比如,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制度、知識產權風險防范與糾紛應對機制等,能夠為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技術創新成果提供有力的保護,并為轉移轉化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提供可靠保障。

      (三)知識產權是一種粘合劑,連接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與產業,促進產學研用各方協同創新

      創新中心項目的科學設定,應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比如,已全面了解產業發展前沿技術、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現狀,以及突破點,否則就可能造成侵權或重復性研究;要使各方的合作研發順利進行,就必須清晰界定知識產權權屬,否則就可能面臨意想不到的糾紛;要體現技術創新成果的價值,就要有合理合法的制度,統籌各方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否則就可能導致創新成果難以實現有效轉化、轉移和產業化。

      二、一些國家和地區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成功做法

      (一)定位清晰,以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為重要使命

      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利用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占據產業競爭制高點,提升制造業競爭力,引領相關產業發展,是美國構建國家制造業創新網絡的政策目標。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英國彈射中心以及我國臺灣工研院成立的目的也在于此。

      在信息與通信技術、生命科學、材料與部件等諸多制造業戰略研究領域,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積累了豐富的ZL,并成功地應用和推廣這些ZL技術,在“德國制造”的品牌塑造中功不可沒。臺灣工研院的研發幾乎涉及到臺灣所有重要技術領域,比如集成電路、精密加工、光電等,并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成果,累計獲得的授權ZL位居世界同類機構前列。它對前瞻性、關鍵性的產業共性技術ZL進行積累與應用推廣,提升了臺灣地區產業技術的整體水平。

      (二)擴展概念,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美國的《指導原則》對知識產權的界定比法律概念更為廣泛,也明顯超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界定范圍。創新活動中所產生的一切智力成果,比如記錄、設計、圖畫、備忘錄、報告、試驗或計算結果,以及數據、發明、軟件、發現等,無論是否經申請獲得ZL、著作權、商標等,都屬于《指導原則》所指的知識產權,都將受到嚴格保護。

      英國在彈射中心的知識產權指導原則中,要求記錄和保護由中心和合作方投資項目的現有(含背景)知識產權,包括商業敏感信息。所謂商業敏感信息,既包括商業秘密,也包括其它被認為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范圍廣泛。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稱,“我們的知識就是我們的未來”,所以,“我們必須保護我們的知識產權、發明和ZL”。不僅如此,為了保障“工業4.0”戰略的實施,保持德國制造業的創新領先地位,目前該協會已經將數據保護和網絡安全作為研究的重點之一。我國臺灣工研院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樣強烈,早在建院之初,它就制定了知識產權規劃,對研發產生的各類智力成果進行大力保護。

      (三)以用為本,合理界定知識產權歸屬

      美國的《指導原則》凝聚了各方共識,其中一個觀點就是,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應與國家制造創新網絡加快技術轉化的目標保持一致。《指導原則》規定,國家制造創新網絡組成機構應在《拜杜法案》框架內,促進聯邦政府資助項目知識產權的商業化和基于公共目的的利用。對于制造業創新中心資助的項目,應采取合理措施,促使知識產權所有者進行許可授權,以實現知識產權的商業化。

      英國彈射中心根據項目資金的不同來源,以知識產權運用便利為核心,對相應知識產權進行區別對待。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是以應用開發、促進技術創新轉移轉化成效顯著而著稱,它不鼓勵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因為,除了難以證明員工的發明創造與該協會毫無關系之外,根本原因還在于對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和市場開發不利。

      (四)強化知識產權服務,促進制造業競爭力整體提升

      美、德、英等國的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及我國臺灣工研院均強調中小企業的積極參與,并鼓勵向大、中、小型各類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并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實施技術成果轉化提供全面的知識產權服務。美國的《指導原則》規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不應將知識產權作為維持財務可持續收入的來源,而應使之成為傳遞價值的必要手段,其初衷即在于降低或消除交易成本,尤其是中小企業參與知識產權交易的成本,以及管理知識產權的負擔。

      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與發展被德國視為立國之本。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也一直踐行著中小企業創新推動者的使命,致力于通過“企業合同”,使中小企業客戶能夠分享其包括雄厚知識產權在內的科技資源,獲得高水平科研隊伍提供的服務。臺灣工研院則設立了專門的技術轉移服務中心,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專門知識產權服務,促進知識產權快速實現商業化。

      三、對策建議

      (一)制定知識產權指導原則

      建議在國家制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負責研究涉及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知識產權問題。在籌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同時,由該機構盡快組織研究制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指導原則,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屬界定原則、保護與管理的責任、措施,以及實施和運用收益分配機制、服務培訓等內容。

      (二)推動知識產權商業化運用

      圍繞《中國制造2025》重點領域和關鍵核心技術,積累和儲備一批高質量的ZL,為知識產權商業化運用奠定基礎。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競爭力為導向,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以及知識產權商業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鼓勵政、產、學、研合作,創新和協同運用知識產權。健全和完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使用、采購政策,創新ZL運營、保險、證券化等知識產權運用方式;以技術創新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商業化運用的分配機制,對于突出的機構和人員,以分成、獎勵、股權等方式進行激勵。以便利知識產權商業化為原則,遵循我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理界定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各類知識產權歸屬,具體建議為:政府資助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應歸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所有,必要時也可在承擔轉移轉化義務、接受成果評估考核的前提下,由技術研發機構、企業所有;企業和公共部門共同投資的合作研發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遵循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由合同約定其權屬和開發利用的權利義務;企業投資并利用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基礎設施和設備產生的知識產權,不應視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所有,其歸屬應由協議約定,但所有者負有知識產權商業化義務;對作為投資的知識產權,項目結束后需繼續使用的,該所有權人應予授權。

      (三)提高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依托現有公共服務平臺和創建中的產業技術基礎服務平臺,構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加強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與專業技術交易機構、創投機構、金融機構的聯系,打造基于“互聯網+”的知識產權運用互動交流平臺,創新知識產權運用服務模式。面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和新創企業,提供周到的相關服務,比如關鍵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布局與技術創新規劃、轉讓許可、價值評估等,助力中小企業和新創企業迅速成長,進而帶動產業創新發展。

      (四)加強知識產權評估

      加強對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知識產權的質量、運用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來年財政經費的投入。應將關鍵核心技術的ZL數量及組合、PCTZL申請數量等指標,作為知識產權的質量評估指標;應將ZL轉讓或許可數量、ZL實施率、ZL新產品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以及輔導企業開展ZL轉移轉化情況等,作為知識產權運用指標,納入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和管理考核指標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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