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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中國疾控中心(中國預科院):

      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監督管理,規范涉水產品的分類和產品范圍,國家疾控局組織制定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疾控部門對列入《目錄》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國家疾控局對《目錄》中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二、按照相關規定已獲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但未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繼續使用其衛生許可批件,到期后不再受理該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延續申請,并注銷相應衛生許可批件。對已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但未列入《目錄》的產品,不予發放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并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三、未列入《目錄》的涉水產品不需要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

      國家疾控局

      2025年12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25年版)

      一、輸配水設備

      (一)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以不銹鋼、銅及銅合金、鈦及鈦合金、聚乙烯類、聚丙烯類、聚氯乙烯類、氯化聚氯乙烯、聚丁烯、聚酰胺類、聚碳酸酯、聚甲醛、聚苯醚、聚砜、聚苯砜、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聚偏氟乙烯、玻璃鋼類、搪瓷、橡膠類等材料生產或作為內襯的和以本目錄所列防護材料作為內涂材料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注:蓄水容器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管道輸送過程中設置的具有儲水功能的水池、水箱等設備。

      (二)密封止水材料。

      以橡膠類、聚四氟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氨酯材料生產的密封圈、密封膠條。

      (三)無負壓供水設備。

      具有穩流(壓)儲水罐或儲水箱的無負壓供水設備。

      (四)飲水機。

      二、防護材料

      (一)環氧樹脂涂料。

      (二)聚酯(含醇酸樹脂)涂料。

      (三)丙烯酸樹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處理材料

      (一)吸附過濾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鋁、陶瓷、分子篩、沸石、錳砂、銅鋅合金。

      (二)膜。

      以聚苯乙烯、聚丙烯酸類、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聚砜、聚醚砜、聚丙烯腈、聚偏氟乙烯、聚四氟乙烯、聚乙烯、聚酰胺類、醋酸纖維素、陶瓷材料生產或共混生產的微濾膜、超濾膜、納濾膜、反滲透膜。

      (三)離子交換樹脂。

      苯乙烯系樹脂、丙烯酸系樹脂。

      (四)上述水處理材料的組件。

      四、化學處理劑

      (一)混凝劑、絮凝劑、助凝劑。

      聚氯化鋁、聚合硫酸鐵、硫酸亞鐵、氯化鐵、氯化鋁、硫酸鋁、硫酸鋁鉀、陰離子和非離子型聚丙烯酰胺、硅酸鈉及其復配產品。

      (二)阻垢劑。

      磷酸鹽類、硅酸鹽類及其復配產品,聚丙烯酸,丙烯酸-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共聚物和聚馬來酸復配產品。

      (三)消毒劑、氧化劑。

      次氯酸鈉、二氧化氯、高錳酸鉀、過氧化氫。

      五、水質處理器

      (一)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的水質處理器(凈水流量≤25m3/h)。

      活性炭凈水器、粗濾凈水器、微濾凈水器、超濾凈水器、納濾凈水器、反滲透凈水器、軟化水器、離子交換裝置、蒸餾水器、電滲析水質處理器等。

      (二)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水源水質要求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為原水的水質處理設備(凈水流量≤25m3/h)。

      (三)飲用水消毒設備。

      二氧化氯發生器、臭氧消毒器、次氯酸鈉發生器、紫外線消毒器等。

      六、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產品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及水質處理器產品。

    《國家疾控局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25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3年7月,國務院決定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以下簡稱“三新”)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審批下放至省級衛生計生部門。同年,為明確國家與省級各自的許可范圍,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判定依據》。2023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的中央主管部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調整為國家疾控局,實施機關相應調整為國家疾控局和省級疾控部門。

      為保證國家級實施“三新”涉水產品衛生許可和在省級實施除“三新”之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的有效銜接,國家疾控局組織起草了《國家疾控局關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判定依據的通告》(以下簡稱《判定依據》)。

      二、主要內容

      《判定依據》由正文和附件組成。附件主要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判定新材料、新化學物質的條件和生產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所用的材料和化學物質主要成分清單;第二部分為判定水質處理器新工藝的條件和水處理工藝清單。

      三、貫徹落實

      國家疾控局將加強宣傳解讀和組織實施,認真推動《指導意見》各項措施逐步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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