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日前公布,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新版條例最引人關注的亮點之一是報獎方式由“推薦制”改為“提名制”,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作用,突出獎勵的學術性。
2017年11月,《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五大獎種全面放開專家學者提名。試行近3年,提名制在評獎中對抑制權力尋租、部門博弈、造假行為起到了多大作用?這一改革能否達到科研人員的預期?真正實現“背對背”提名,需要破解哪些難題?
提名制仍需抵擋游說、跑獎和過度包裝
“只要采用申報制,就阻止不了申報單位‘做工作’,就避免不了申請機構和申請個人因排名問題而反目成仇,就很難杜絕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十年前,學術界就在媒體呼吁盡早推行科技獎勵提名制。那么,國家科技獎試行提名制近3年,效果如何?
根據這兩年國家科技獎的評審經歷,北大電子學系教授張志剛觀察發現,過去認為“推薦制”下,是科研成果完成人自己填寫申報材料,容易過度包裝。但在試行提名制的這三年里,這種現象還是存在。
由于“提名”內容大多很龐雜,提名者難以全面了解成果情況,無法完全自行填寫提名文件,因此提交的證明材料很多還是由項目完成人來準備的。
“我曾經在評審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時發現,在說明技術產生的經濟效益時,有的提名材料附上了公司年報,企圖把公司整體盈利的增長,歸結為單項技術的貢獻。”張志剛還發現,雖然這些獎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效益的門檻,但候選者心理上的門檻還是很高的。
對此,成都理工大學地球物理學院教授曹俊興有切身體會。無論是推薦制還是提名制,主動攀附、游說、跑獎等行為仍有發生。
“因為大家‘求獎’的心理沒有發生本質改變。科研人員還是得不斷地向提名人、組織機構和部門去‘推銷’自己,從而爭取獲得提名。沒有人真的被動等待學術共同體的認可。”
曹俊興還表示,對于提名人,比如院士、曾經的國家科技獎獲得者們,被賦予了一項重要“權力”,很可能遇到求獎者的“圍獵”。
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國杰也在接受《中國科學報》采訪時指出,“國內獎勵制度的根本問題在于,它和個人利益掛勾太緊,因此成為了科技人員主動追求的目標。而政府又太看重獎勵,獎勵成為了一種行政權力。”
他認為,要消除獎勵的副作用,關鍵是要淡化獎勵本身。獎勵只是同行的一種評價,是一種精神上的鼓勵。
讓“背對背”提名更加徹底
包括諾貝爾獎在內的很多國際科技獎項都有這樣的特點:大多數評審為評審委員會一級評審,評審過程保密,評審程序簡單,而且沒有任何申訴、復審、公示及進一步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等過程和環節,體現出學術共同體極強的公信力。
但有科研人員注意到,《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2019 年修訂版)第十七條規定:提名者在提名相關材料公示前,應征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提名機構和部門還應在本機構、本地區、本部門范圍內再次公示。
征得同意,外加公示,意味著現行的“背對背”提名還不夠徹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告訴《中國科學報》,提名制是建立在對提名人的學術水平和道德水準充分信任的基礎上的,一定要尊重提名人的自主權。當然,提名制需要有完善的專家信譽評價制度體系,以確保推薦過程的客觀、公平和公正。
“本來,提名制已經要求了提名者需要承擔推薦、答辯、異議答復等責任,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是希望充分發揮同行專家獨立評審的作用。同時,對提名者來說,責任更加重大,這對提高國家科技獎的質量也是有益的。”
該院士表示,“征求同意,還要公示,實質上就從‘背對背’變成了‘面對面’。這就削弱了提名者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對此,上海交通大學科學史與科學文化研究院院長李俠解釋說,這一做法并非毫無理由。評審部門還是擔心提名者無法僅憑自己了解全部信息,怕提名內容有誤。
另一個考量則可能是,提名者要對學術質量背書,為此需要承擔很大的責任。而征得項目完成人的同意,不僅可以解決由于知識高度分化所帶來的個人理解局限的問題,也可以得到來自成果生產方的保證,從而在提名人出現錯誤時實現責任分攤。
“問題在于,‘面對面’的過程可能誘發利益互換,與提名制的初衷不符。”在李俠看來,這是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一個矛盾。
張志剛則認為,現階段如果不能徹底實現“背對背”提名,就更需要發揮監督的力量。
“《實施辦法》一方面強調了過程的‘透明’,比如公示環節,另一方面在透明度上又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他說,“公示只是一個題目,如果誰對某個公示的獎項有疑問,要求查看更詳細的提名材料,目前是不被允許的。如果這方面都不能滿足,又如何監督?”
他還提到,目前對提名人提供虛假內容的處罰僅僅是“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才給予“暫停”提名資格的處分。對于類似行為的懲罰需要更加嚴厲,才能與國家對造假“零容忍”的政策相匹配。
提名制下要多獎勵“個人”
在文獻情報學專家武夷山看來,國外提名制之所以運轉成功有一個重要原因,國外的科技獎勵對象主要是個人,是學術共同體對某一位科學家在某一學術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肯定。
但國內不同,絕大多數獎項是以“項目”的形式才能參評,獎勵的是項目集體。
武夷山解釋說,提名一個項目比人要復雜得多,涉及到科研人員及單位之間的利益糾葛,貢獻大小、排名先后常常是項目評選中矛盾的焦點。提名者客觀上很難完全掌握每個人的科研分工和各自貢獻的情況,于是就有了輔助條款幫助提名者確認材料,也就產生了可包裝的空間。
上述匿名院士也表示,只要大量項目獎勵存在,那么組合、捆綁、包裝、搭順風車、部門博弈等現象就很難杜絕。單靠提名制解決不了這些問題。
“我們必須認清,評獎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激勵科研人員開展充滿創造性和想象力的探索。項目又不是人,有什么好激勵的?”武夷山坦言。
不過,受訪專家表示,現階段完全逆轉這種模式是不可能的,只能逐步增加個人獎項的比例。獎勵個人,再敘述其貢獻,可以包括其承擔完成的項目,這才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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