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現場測量的2組A類受試設備,只要表2中的測試距離D在轄區周界以內,測試距離從安裝受試設備的建筑外墻算起,D=(30+x/a)(單位為米,m)或D=100m,兩者取小者。當計算的距離D 超過轄區周界時,則D=x 或者30m,兩者取大者。
x 是安裝受試設備的建筑物外墻和用戶轄區周界之間在每一個測量方向上的最近距離;
a=2.5(頻率低于1MHz)
a=4.5(頻率大于等于1MHz)
為了保護特定區域內的專用航空業務,國家有關部門可能要求滿足30m 距離是確定的限值。
2.環境要求
在現場測試時,由于不是專門的屏蔽試驗場,因此會接收到各種各樣的環境干擾,比如手機通訊信號、廣播信號等等,這些環境噪聲的影響都應該在測試中予以考慮。試驗場地應能保證將受試設備的發射從環境噪聲中區別出來。
為了區別環境噪聲與受試設備發射的影響,在測試之前應該先測量環境的噪聲電平。在測試之前,先按照正常測試布置擺放好天線和接收機,關掉受試設備,然后測量環境的噪聲的電平。
測試結果要盡量保證環境電平比EUT 的規定限值至少低6dB,以便于測量。因此在測試時,應盡量關閉周圍的電子設備,及其他可能影響到輻射特性的設備,以保證提供較為純凈的測試環境。
由于現場測試的場地限制,有時干擾并不能人為的消除掉,不能滿足6dB 余量的要求。對于這種情況,CISPR11 中給出如下解決方案:
1、當環境電平加上受試設備的發射后,仍不超過規定的限值,就沒有必要使環境電平減小到規定限值的6dB 以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受試設備已滿足規定的限值。
2、若因為環境噪聲電平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在規定的距離上進行場強測量,則可在跟進的距離上測量。這時應在試驗報告中記錄該距離及測試情況。為了確定合格與否,應采用每10 倍距離按20dB 的反比因子將測量數據歸一化到規定的距離上。在3m 距離測量大試驗品時要注意頻率接近30MHz 時近場效應的影響。
3 測試布置
3.1 天線布置
按照cispr11 clause9 的要求:“不在輻射試驗場測量的設備,可將設備在用戶轄區內安裝后進行測量,應在安裝設備的建筑物的外墻外,以第5 節規定的測試距離進行測量。”以DR 產品為例,將DR 產品安放在X 射線屏蔽室內,天線在外墻外進行測試。
在現場測量使用的天線與試驗場使用的天線相同,在測量結果與平衡偶極子天線測量結果之間的差值在2dB 以內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其他型式天線。采用3m 法測試,但現場測量的天線不再在1~4m 范圍內升降,而是將天線中心固定在地面以上2.0m±2.0m 的高度。天線的位置至少選擇在屏蔽室正交的四個方向上進行測量,如圖1 所示。除了這四個點外,在實際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以屏蔽室為中心盡可能多的選取測試點,另外還應在任何可能對無線電系統產生的有害影響的方向上進行測量。

3.2 設備布置
在測量輻射發射時,應該盡可能的調整設備的設置以獲得騷擾電平的最大值,具體布置視每一特定設備固有的機動性而定。現場測試時,就特定的設備而言,要考慮到電纜位置的改變和在該設備內不同不見得獨立運行,以及該設備在現場的房屋內可以移動的程度,受試設備的布置狀況應準確地記錄在試驗報告中。
測試時設備間的互聯電纜的長度和型號應該和單個設備技術要求中的規定一致。如果電纜長度可以改變,則在進行場強測量時應選擇能產生最大。如果試驗中要采用屏蔽電纜或特種電纜,則應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規定。在有多個同類型接口的地方,如果增加電纜數量并不會明顯影響測量結果,則只要用一根電纜接到該類接口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