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Ashbaugh首先提出ARDS的定義后,1994年美歐聯席會議“AECC定義”、2007年我國《急性肺損傷/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診斷與治療指南(2006)》、以及2012年“柏林定義”等,都是ARDS診斷逐漸發展的體現。
目前,國際多采用“柏林定義”對ARDS作出診斷及嚴重程度分層。ARDS的柏林定義[1]:
1.起病時間
已知臨床病因后1周之內或新發/原有呼吸癥狀加重;
2.胸部影像
即胸片或CT掃描,可見雙側陰影且不能完全用胸腔積液解釋、肺葉/肺萎陷、結節;
3.肺水腫
其原因不能通過心衰或水負荷增多來解釋的呼吸衰竭,如果沒有危險因素,就需要客觀評估排除靜水壓水腫;
4.缺氧程度
①輕度:200mmHg<PaO2/FiO2≤300mmHg,PEEP或CPAP≥5cmH2O,輕度ARDS組中可能采用無創通氣;②中度:100mmHg<PaO2/FiO2≤200mmHg,PEEP≥5cmH2O;③重度:PaO2/FiO2≤100mmHg,PEEP≥5cmH2O,說明:如果所在地區緯度高于1000米,應引入校正因子計算:[PaO2/FiO2(氣壓/760)]。
注:FiO2:吸入氧濃度;PaO2:動脈氧分壓;PEEP:呼吸末正壓;CPAP:持續氣道正壓。
此外,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征患者診療過程中,常出現呼吸機相關性肺炎、呼吸機相關肺損傷、深靜脈血栓形成、機械通氣困難脫機、肺間質纖維化等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