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明顯的生活事件(但不是災難性的或異乎尋常的)應激源作為誘因,特別是生活環境或社會地位的改變(如移民、出國、入伍、退休等),情緒、行為異常等精神障礙多開始于應激源發生后1個月內。
2.有證據表明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不強。
3.臨床表現以情緒障礙為主,如煩惱、焦慮、抑郁等,同時有適應不良行為(如不愿與人交往、退縮等)和生理功能障礙(如睡眠不好、食欲不振等)。但嚴重程度達不到焦慮癥、抑郁癥或其他精神障礙的標準。
4.社會功能受損。
5.病程至少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