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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06-04 17:09 原文鏈接: 安全輸血概述(三)

    8、新克—雅氏病:本病首先在英國發現的人腦海綿體病,經瘋牛病病牛組織污染的食物傳播給人。由于已在病人或病牛的淋巴組織和血液中發現其病原體,并在動物實驗中證實其可經輸血傳播。所幸至今在人類尚無證據證明其可經輸血傳播。美國、加拿大和香港已發出禁令:在英國居留六個月以上者不能參加獻血。英國、加拿大、葡萄牙等國家已要求對所有血液制品用除白細胞濾器過濾,以預防輸血傳播新克—雅氏病的危險。

    9、輸血傳播的病毒(TTV):由日本學者首先發現,經血傳播,目前對其臨床后果不明確,對輸血安全的影響尚不清楚,需要在將來對此病毒有了進一步認識后重新命名。

    10、弓形體病:本病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蟲病。由于其病原體的滋養體似弓,故命名為弓形蟲。弓形蟲一般通過皮膚粘膜和胃腸道使人感染,輸入含有弓形蟲或弓形體的血液也可以引起感染。多數患者無癥狀,呈隱性感染狀態。少數感染者有全身或局部臨床表現,如發熱、頭痛、肌肉痛、淋巴結腫大等。本病診斷比較困難,確定診斷需靠實驗室檢查。

    四、受血者的知情權。

    輸血能夠挽救受血者的生命,同時也可以給受血者帶來某些風險,這在前面已經講過。因此,在輸血前將輸血的風險高知患者,使其對輸血的副作用有所了解是極為重要的。衛生部2000年頒發的《臨床輸血技術規范》,對“輸血前風險告知”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輸血前告知的內容。

    患者因疾病的原因而需要輸血時,其主管醫師必須向患者或者其家屬詳細說明輸血的必要性,同時說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來源和安全性,所輸血液是經過嚴格的傳染病篩查,讓患者及家屬對輸血的指針、輸血后可能出現的一些反應以及由于當前的檢測手段的局限,無法完全避免的輸血傳播疾病如輸血后肝炎等并發癥有全面的了解。患者及家屬在充分了解輸血的治療作用和輸血的潛在危險后,有拒絕輸血的權利。如果同意醫生的建議輸血,就必須在“輸血同意書”上由患者或家屬簽字;遇到緊急危重患者的搶救,患者家屬不在現場時,可由主管醫師和上級醫師簽字;未成年者,可由父母或指定的監護人簽字。

    (二)輸血告知的意義。

    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的醫學知識的缺乏,往往處于被動服務的地位,對醫療方案無法選擇,對療效和并發癥認識不足。因此,輸血前將不可避免的或可能發生的風險意外,用通俗的語言詳盡地告知患者或家屬,保護患者的基本權益即風險知情權,這不但體現了對患者及家屬合法權利的尊重,而且有利于維護醫務工作者的工作責任心,監督臨床減少不必要的和不合理的輸血。

    (三)輸血傳播疾病的民事訴訟與賠償問題。

    輸血工作不單是一項單純的支持技術工作,輸血已有法可依,輸血與法緊密聯系。主要的輸血法規有: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1999】第6號,1999年1月5日發布實施。

    ③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衛醫發【2000】第184號,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④《血站管理辦法》(試行)。1998年9月21日,以衛生部第二號令發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⑤《山西省公民獻血條例》1999年11月30日,省九屆人大通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⑥山西省衛生廳有關文件。《關于嚴格控制臨床用血和規范臨床用血管理制度的通知》晉衛(98)第7號,該文件要求術前檢查抗-HIV。《關于規范臨床用血文書的通知》晉衛醫字(99)第9號文。

    目前輸血感染糾紛被訴諸法院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民事案件日趨增多。發生輸血感染事件后,血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鍵是在該事件的發生過程中,血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要從法律的角度,區別患者在醫院內發生輸血感染的原因和途徑,同時要明確什么樣的行為屬于血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

    1、相關法規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將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在過去,醫療訴訟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患方舉證處于劣勢,難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新規定則采用舉證則任倒置的原則,將舉證責任劃分給了醫院一方。因此,醫療糾紛將由院方舉證,如果醫院到時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將判醫院敗訴。這一規定,也提醒采供血單位,一方面要加強血源管理,嚴格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另一方面強化自我保護意識,血站內部應加強原始資料的保存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在醫療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規定了明確的法律義務,主要內容是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篩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于臨床。在其第22條中規定: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診療處理的過程中,因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導致輸血感染等損害后果的才涉及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如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輸血過程中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法規、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沒有違法行為,那么也就不能認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承擔責任。

    五、安全輸血及預防輸血傳染病的戰略和措施

    輸血安全已成為醫療衛生工作中的個重要問題,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為此,我們必須全力以赴,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預防和控制經血傳播病毒等傳染病及其他輸血不良反應和并發癥的發生。世界衛生組織(WHO )一貫重視輸血安全工作,近年來進一步加強了血液安全工作的力度,血液安全已被WHO 列為了全球衛生工作七項重點工作之一。為了全面提高和加強全球的安全輸血工作,WHO制定了如下血液安全的戰略,這也是我們加強輸血安全工作的指導原則。

    (一)建立國家協調的采供血機構系統并實施全面質量管理。只有具備國家統調,合理布局,規范管理和高效運行的采供血機構,其他保證血液安全的措施才可能實施并取得預期的效果。  

    (二)只從低危人群中的無償獻血者采集血液。僅從低危人群中的志愿無償獻血者采集血液是保證輸血安全的重要戰略,這是保血安全的前提和基礎。國外研究報導表明,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清況下,無償獻血者血液安全系數比有償供血者血液提高5 ~10倍。

        (三)嚴格檢測血液,提高輸血安全性。對每單位血液檢測輸血相關傳染病,包括HIV ,肝炎病毒,梅毒和其他傳染病病原體。在采供血所有方面,包括血型定型,配合性試驗,血液成分制備和血液制品的保存和運輸中實施規范管理和操作。
        (四)臨床合理用血。通過血液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減少不必要的輸血,并盡可能應用簡單的血液制品。由于目前還不能做到絕對確保血液安全,還存在輸血傳播相關傳染病的危險,因此必須強調臨床合理輸血,減少患者冒不必要的輸血風險,從而從總體上提高血液的安全性。

    1、減少醫源性失血。

    這是因診斷疾病而反復做各種化驗引起的血液丟失。醫源性失血多見于嬰幼兒,成人少見。為減少醫源性失血,應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抽血化驗檢查。

    2、手術中徹底止血。

    3、做好血液保護。

    所謂血液保護是指小心保護和保存血液,防止其丟失、破壞和傳染。

    4、合理輸血。
        臨床合理輸血就是要做到只給真正需要輸血的病人輸血,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輸血,從而減少病人不必要地冒經輸血感染病毒的風險。我們臨床醫生應理解其重要性,因為在臨床實踐中還存在許多不合理輸血的現象。少數醫生把輸血作為給病人補充營養,增強體質的手段而給病人輸血。實際上輸血不能起到增強病人體質的作用,但病人接受輸血意味著他冒了經輸血感染病毒的風險,但并沒有從輸血獲得任何治療效果。有的醫生給病人輸人情血,受人之托將輸血作為特別優待治療措施為相關病人輸血。這種人情血應該堅決杜絕,因為病人完全沒有必要輸血,卻不必要地冒了經輸血感染病毒的風險。目前臨床實踐中不合理輸血中最多的情況是保險血。所謂保險血是指醫生估計病人不一定需要輸血,但考慮到病情千變萬化,擔心萬一有的情況沒有考慮周到,或者對相關輸血適應證沒有完全掌握,加保險起見,還是決定給病人輸血。這種保險血看起來似乎是為病人著想,但由于實際上病人并不真正需要輸血,卻冒了不必要的風險,因此也是不合理輸血,應當避免。
        顯而易見,要真正做到合理輸血,重要的一點是醫生要充分理解本專科范圍內的輸血適應證,知道哪些情況下應該輸血,哪些情況下不需要輸血。特別是從一般生理病理原理推論似乎輸血應該有益,但經科學設計的嚴格臨床研究證明實際上對治療無益的臨床病情,應該按合理輸血的原則掌握輸血適應癥。

    合理輸血中另一個重要問題是輸血量,和臨床用藥一樣,達到有效用藥劑量才能獲得預期的藥效,否則病人未獲藥效卻可能產生副作用。輸血必須更加強調這一點。因為當給病人輸血量不夠時,病人不會獲得預期的輸血療效,但卻要冒輸血傳播病毒和引起其他輸血反應的風險,嚴重程度遠大于大多數用藥副作用。臨床實踐中可見到一些醫生給病人輸血1 ~2 單位(200 ~400 ml)的病例,這種輸血應該講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要么是這些病人根本不需要輸血,要么是這些病人輸血量不足,未能起到應有的療效。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輸一單位全血(2 00 ml)或紅細胞時,病人血紅蛋白只能升高0.5g%,輸血2 單位只能提高病人血紅蛋白1 g%。對于真正需要輸血的貧血或急性失血病人來講,僅提高血紅蛋白0.5 g%~ 1 g%沒有顯著的臨床意義。
        5、積極開展成分輸血。
        成分輸血的優點之一是減少輸血傳播病毒的危險。因為如果血液污染病毒的話,病毒不是均勻分布在各種血液成分中的,有的成分如白細胞、血漿、病毒分布多,危險性相對較大。有的成分如紅細胞,病毒分布相對較少,因此危險性相對也小。當病人只需要某種血液成分,特別是只需要某種病毒危險性相對較小的血液成分,如紅細胞時,就應該只給病人輸這種成分。因為如果輸全血,就意味著將病人不需要的其它成分包括病毒危險性相對較大的成分也輸給了病人,從而增加了病人感染病毒的危險,而這完全可以通過成分輸血來避免。實際上,臨床需要輸血的大部分病人僅需要紅細胞,對于這部分病人來講,只輸紅細胞,不輸全血和其他血液成分就可以減少他們因輸血感染病毒的危險。另外,通過成分輸血,將全血分離制備成各種血液成分,為血液制品的病毒滅活創造了條件。對于全血,由于其由各種血細胞和血漿蛋白質組成,目前情況下不可能建立一種適合所有血液成分的病毒滅活技術處理全血,做到既能殺滅病毒,又能保存各種血液成分的活力和功能。但當將全血分離制備成各種血液成分時,就完全有可能針對各不同的血液成分研究建立適合該血液成分的病毒滅活方法,從而既滅活其中可能存在的病毒,又保持該血液成份的活力和功能,保證制品的療效和安全性。因此,必須大力推廣成分輸血,通過成分輸血減少輸血傳播病毒的危險,提高輸血安全性。
        6、自身輸血。
        自身輸血由于是輸注病人自己的血液,因此不存在通過自身輸血感染外源性病毒的危險。必須注意的一點是,實施自身輸血時應該計劃周密,特別是術前采血保存式自身輸血。如果計劃不周,保存的病人自己的血液不夠,還需要輸異體血液,哪就失去了自身輸血防止輸血傳播病毒的意義。

    (五)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病毒滅活。對血液和血液制品進行病毒滅活是很有必要的,也是進一步減少經輸血傳播疾病,提高輸血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目前技術的原因,僅僅有部分血站能對血漿和血小板進行病毒滅活,其它血液成分的病毒滅活在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應用于臨床。

    輸血安全是綜合性的工作,我們必須采取上述綜合性的措施,才能減少輸血傳播疾病的風險.使血液安全性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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