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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25 20:56 原文鏈接: 實驗室化學廢物的處理方法

    (1)無機有毒廢氣的處理:產生毒氣量大的實驗必須備有吸收或處理裝置,可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方法進行處理。如SO2、Cl2、H2S、NO2等可用導管通入堿液中,使其大部分被吸收,一氧化碳可點燃轉化成二氧化碳。

    (2)無機酸、堿類廢液的處理:一般無害之無機中性鹽類,或陰陽離子廢液,可經由大量清水稀釋后,由下水道排放。無機酸堿或有機酸堿,需中和至中性或以水大量稀釋后,再排入下水道中。

    (3)含氧化劑、還原劑廢液的處理:對氧化劑、還原劑廢液的處理常采用氧化還原法,要注意一些能反應產生有毒物質的廢液不能隨意混合,如強氧化劑與鹽酸、易燃物,硝酸鹽和硫酸,有機物和過氧化物,磷和強堿(產生PH3),亞硝酸鹽和強酸(產生HNO2),KMnO4、KClO3等不能與濃鹽酸混合等。

    (4)含有毒無機離子廢液的處理:含有毒無機離子廢液的處理利用沉淀、氧化、還原等方法進行回收或無害化處理,具體示例見表1。

    (5)有機廢物的處理:有機類實驗廢液與無機類實驗廢液不同,大多易燃、易爆、不溶于水,故處理方法也不盡相同。有蒸餾法、焚燒法、溶劑萃取法、吸附法、氧化分解法、水解法、光催化降解法等。

    (6)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應按2012年3月1日起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2號”《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后自行儲存,嚴防泄漏,禁止混入化學廢物,并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在放射性廢物處理過程中,除了靠放射性物質的衰變使其放射性衰減外,還需將放射性物質從廢物中分離出來,使濃集放射性物質的廢物體積盡量減小,可采取多級凈化、去污、壓縮減容、焚燒、固化等措施處理、處置,固化后存放到專用處置場或放入深地層處置庫內處置,使其與生物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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