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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08-23 16:14 原文鏈接: 山東嚴防嚴懲監測數據造假

      “按照‘創新機制、健全法規,多措并舉、綜合防范,明確責任、強化監管’的基本原則,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這是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標。

      山東省環保廳監測處處長張慶偉告訴記者,《方案》在明確責任分工、建立約談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進聯合懲戒等5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和創新,明確了具體措施。要以落實《方案》為契機,堅持對監測數據造假零容忍,在實施原有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嚴肅約談問責,對情節嚴重涉及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健全機制壓實責任 防范懲治不當干預

      近年來,山東省開展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實行“誰考核、誰監測”,環境質量“上收一級”管理,由政府購買服務,實行第三方監測機構參與的轉讓-經營(TO)模式。2013年,山東省率先對排污企業數據造假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2017年,“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山東省查處了全國首例排污企業數據造假入刑案件。據統計,山東省環保廳近年來共查處25起弄虛作假案件,行政拘留30余人,判處有期徒刑5人。

      為防范和懲治不當干預,《方案》提出構建責任體系,明確責任分工,建立約談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實行干預留痕。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對發現的干預環境監測的行為,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材料移交有干部管理權限的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山東省環保廳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同時,對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干部和相關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依紀依法嚴肅處分處理。

      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環境監測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落實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確保對不當干預行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相關人員要如實記錄和保存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嚴厲懲處弄虛作假 嚴格規范監測行為

      《方案》要求,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人員和數據審核人員分別對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排污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不公開或不如實公開監測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強化高新技術應用 加強聯合監督管理

      《方案》提出,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質量管理中的應用,建設涵蓋水、大氣、土壤、生態、核與輻射、噪聲、污染源、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等要素的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提升環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設水、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網絡化質量控制平臺,完善全過程和遠程質量控制能力,實現對異常數據的智能識別、自動報警。

      結合現有資源建設專項質量控制實驗室、成立區域質量控制中心,提升對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基層環境保護部門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污染源自行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對環境檢測機構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探索委托第三方社會化公司承擔質量控制檢查工作并由省級負責對其監管。

      《方案》強調,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查實具體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事實,公安機關負責查實相關責任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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