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據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部署,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聯動在穩藥價、保供應方面作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會同省醫療保障局結合我省藥品采購工作實際,根據《關于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魯醫保發[2019]66號),制定了《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聯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二、主要內容
《方案》主要有兩大部分內容,一是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二是工作機制。在聯動產品的范圍、價格取值范圍、動態管理、省際協作,信用評價機制等方面都有創新性舉措。主要包括:
1.對除國家和省已有明確規定外的藥品,均聯動全國省級最低掛網或中標價;醫藥機構按照不高于此價格采購藥品。加強對聯動價格的動態監測,按季度發布監測結果。
2.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開通專門窗口接受企業遠程申報外省最低掛網價、中標價,接受企業以不高于省際最近掛網價格自主申報申請掛網,經平臺審核、公示后執行。采購平臺及時發布聯動價格、采購量、到貨率等與價格聯動密切相關的信息,為實施采購提供信息支持。
3.建立省際價格信息協作機制,確保了獲取藥品采購價格信息的權威、準確和及時,為開展價格聯動,構建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減低藥費負擔,保障用藥需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4.建立了藥品供貨短缺預警和動態調整機制。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根據監測結果將到貨率低于警戒水平(訂單到貨率低于30%)的藥品,報業務監管部門;重點關注急(搶)救藥的到貨情況。對經批準納入國家和我省短缺藥品清單藥品,允許企業自主調整價格直接掛網,確保藥品供應。對已列入短缺清單內藥品,如供貨企業超過三家且連續三個月到貨率保持在80%以上的,提出調整短缺藥清單建議,完善掛網采購政策。
《方案》的出臺和實施,將會進一步規范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價格聯動的實施,對減低藥費負擔,保障用藥需求,提高用藥安全,惠及患者,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政策原文: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聯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公資交字〔2019〕37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藥品采購價格聯動在穩藥價、保供應方面積極作用,有效保證藥品采購價格相對穩定,提升社會各界對藥品集中采購的滿意度。根據有關要求,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醫保局聯合制定了《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聯動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2019年9月1日
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聯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發揮藥品采購價格聯動在穩藥價、保供應方面積極作用,現就建立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聯動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的指示要求,積極構建市場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減低藥費負擔,保障用藥需求,提高用藥安全,有效促進健康產業發展,助力全省新舊動能轉換。
(二)基本原則
以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為載體,以機制創新為動力,以聯動省級最低中標或掛網價為手段,實現藥品生產企業相同產品、不同區域低價格統一供貨,有效保證藥品采購價格相對穩定,提升群眾對藥品集中采購的滿意度。
價格聯動 加強藥企與醫藥機構在藥品采購價格方面互動,進一步完善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協商競價、低價采購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實現藥品采購價格陽光透明。
低價采購 鎖定重點藥品價格,建立省際聯動機制,實現同類產品不同區域藥企供貨低價聯動機制,保證省內醫藥機構以相對低價采購。
動態管理 聯動價格可以隨藥品市場價格變化而適當調整,防止固化價格導致采購藥品有價無市。
價格惠民 支持聯盟采購,鼓勵帶量采購,在保證藥品質量和供應穩定的前提下,保持藥品價格在合理水平。
二、工作機制
1.建立藥品采購價格聯動機制。除國家和省已有明確規定的藥品外,建立聯動省際最低掛網和中標價藥品低價采購機制。醫藥機構按不高于此價格采購藥品。
2.建立聯動價格企業自主申報機制。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增設窗口,接受藥企以不高于省際最近掛網供貨價格申請掛網,經平臺審核、公示后執行。
3.建立聯動價格異動監測機制。對聯動低價實施動態監測,按季度對外發布監測結果。對價格波動過大、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掛網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差異較大等情況進行分析,視情況采取應急舉措。
4.建立藥品采購信息公開發布機制。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務公開實施方案(試行)》要求,及時發布聯動價格、采購量、到貨率等與價格聯動密切相關的信息,為實施采購提供信息支持,并接受社會監督。
5.建立藥品供貨短缺預警機制。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根據即時監測結果將到貨率低于警戒水平(訂單到貨率低于30%)情況報業務監管部門;重點關注急(搶)救藥的到貨情況。對經批準納入國家和我省短缺藥品清單藥品,允許企業自主調整價格直接掛網,確保藥品供應。
6.建立短缺藥品動態調整機制。列入短缺清單內藥品,如供貨企業超過三家且連續三個月到貨率保持在80%以上的,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及時報呈業務監管部門,建議調整短缺藥清單,完善掛網采購政策。
7.建立藥品停產報告制度。企業掛網藥品停止生產,需在停產前3個月向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提交備案申請,并報告替代方案,備案通過后方可實施。如不如實報告,將依規進行信用懲戒;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應及時將企業停產情況報告業務監管部門。
8.建立信用評價機制。科學制訂評價指標,建立與生產和配送企業及醫藥機構相適應的信用評價體系。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進行評價。科學利用評價結果,提升服務水平。
9.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在業務監管部門指導下,完善市場清退和不良記錄管理制度,建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藥機構和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誠信體系,誠信記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于不誠信行為,一經核實,由業務監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10.本辦法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