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開始正式施行。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本文作者結合自身的學習,從該法的亮點、新增內容和確立的原則等方面談了自己的理解和體會。
法律條文簡潔明確,可操作性強。該法吸收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的許多成熟內容,結構優化、文字簡潔、與時俱進,凸顯了安全預防和以人為本的思想。通過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對同一事項的規定進行合并,把同一條款中規定不同事項的進行拆分,提高了法律條文的可讀性、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監管部門職責定位趨于理性。《特種設備安全法》從法律上理順了監管體制,明確了生產經營使用者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負責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主體責任。
確立分類監管重點監管原則。分類監管是指針對特種設備不同的性能特點、危險程度,對它實行不同的監管模式、手段和方法。《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安全監督管理,體現了科學監管的原則。重點監管則是針對特種設備數量激增、監管力量薄弱的現狀,將有限的監管資源重點用在風險性較大、易發生事故以及學校、醫院、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
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種設備安全法》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最底處罰金額從2000元提高到1萬元;把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未進行型式試驗、未辦理告知或者未及時移交技術資料等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金額提高了2至10倍;除了行政罰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置,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
突出電梯安全監管重要地位。該法對電梯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實際上建立了制造單位對電梯等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終生負責的機制,特別是針對當前電梯維保環節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特種設備安全法》除了明確維保單位的責任義務,還新增了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負有調查了解、技術幫助、報告隱患等義務。
突出政府應急處置的核心作用。《特種設備安全法》強調了國家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為主”的管理原則,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質監部門應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對事故發生后的事故報告、應急救援、現場保護、調查報告、責任追究等內容都做了明確要求。
增加特種設備經營環節監管。隨著特種設備的廣泛應用,特種設備的銷售、出租、進口等經營活動得到蓬勃發展。因此,《特種設備安全法》首次把經營環節列入監管,明確了特種設備經營單位對其銷售、出租、進口等行為負有的安全主體責任,規定了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增加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義務。為便于準確追究事故責任和防止同類事故發生,該法規定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事故單位要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
完善隱患特種設備報廢制度。《特種設備安全法》重新規范了設備報廢的條件,報廢條件從單一的使用年限擴大至設計年限的其他報廢條件,更加符合特種設備安全報廢的實際需要。《特種設備安全法》還進一步明確了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的報廢責任和義務,提出了消除報廢設備功能的概念,防止報廢特種設備再一次流入市場。
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參照汽車、食品等行業的先進監管經驗,《特種設備安全法》建立了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明確了生產者和監管者各方的責任與義務,較好地降低缺陷特種設備的危害風險。
建立特種設備的可追溯制度。特種設備的全過程監管明確了對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責任,一旦發現問題,可以追溯到源頭。缺陷特種設備產品召回制度的設定,實際上是建立了對特種設備整個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記錄的“質量責任身份追溯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需要社會各個方面共同參與,只有安全責任企業為先,政府監管盡責到位,社會監督齊抓共管,形成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才能最終保證特種設備安全形勢的根本好轉。
《特種設備安全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大膽突破以行政手段為主的傳統監管模式,首次從立法上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
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易形成若干民事關系,特別是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更易形成民事責任,這就迫切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特種設備安全法》確立了事故責任賠償民事優先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立法宗旨。
針對住宅小區電梯等共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問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電梯一旦出現故障,居民可以首先找物業公司,如果涉及到電梯制造等問題,則由物業公司再跟其他單位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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