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院污水處理標準實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16)中的規定。其中主要按照其醫院的性質,所在區域接納水體,醫院規模,排放方式來要求排放標準。下面介紹幾種常規的醫院污水處理標準及方法:
縣級和縣級以上或者是2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直排或間接排入河流大地等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實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由于污染源越來越多,下游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已經接近上限,很多地區已要求達到排放標準)。
含傳染病和結核病的醫療機構先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污水和糞便經過消毒以后在與其他污水一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