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地塊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
借用《 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 》
(一)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后涉及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
(三)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后涉及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污水處理廠等公用設施用地;
(四)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為住宅用地(包括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包括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園與綠地、公共設施用地);
(五)擬流轉、出讓或用途擬變更前涉及閑置、荒置等地塊性質模糊且無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識別資料的建設用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疑似存在或確認存在土壤污染的建設用地。
二、農用地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用途變更為住宅、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如果結果第一階段的調查,農用地及周邊沒有污染物,可以不用開展第二階段(初步采樣)調查,調查工作可以結束。
三、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
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責任主體共三類: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是第一責任主體。
(2)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 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 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均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的啟動。
■ 責任主體滅失的情形。
四、土壤污染 狀況調查的費用該由誰 承擔
原則上,誰是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的責任主體,誰負擔費用。兩種特殊情形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
五、根據土地利用方式劃分的地塊類型
根據保護對象暴露情況的不同,分為地衣類用地(敏感用地)和第二類用地(非敏感用地)。
第一類用地(敏感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的小學用地(A33)、醫療用衛生地(A5)和社會福利設施用地(A6)、以及公園綠地(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等。
第二類用地(非敏感用地):包括GB50137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商業服務設施用地(B),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率低于廣場用地(G)(G1中的社區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除外)等。
六、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名詞
土壤環境質量相關標準包括:風險篩選值、風險管控值、風險控制值、土壤修復目標值等。
七、調查啟動條件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原則上應在地塊內原有工業生產行為完全停止,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槽)、污水處理設施等拆除,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風險較高的有毒有害物質清理完成后,啟動調查工作。
如在第二階段調查前部分區域無法停產、拆除或清理的,待該區域停產、拆除或清理并進行補充調查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工作。儲罐(槽)、污水處理設施等確無法拆除的,可在其內容物質完成清理,具備底部采樣條件時進行調查。
八、 土壤污染狀況如何開展調查?
(1)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選擇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對于土壤污染責任人和土地使用權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此項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務機構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并沒有相應的資質要求。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備案要求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機構改革后,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被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派 出分局的,由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所屬派出分局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即意味著機構改革完成的地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報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尚未完成機構改革的地區,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除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
(3)特殊情況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要進行評審
兩種情況下開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一類是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況;另一類是,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