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壤調查的工作程序
初步調查的用處,簡言之,就是通過將初步調查的結果與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作對比,以判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
“篩選值”是判定是否啟動場地環境風險評價的啟動值。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列舉了45項基本污染物檢測項目的篩選值,以及40項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篩選值。如果嚴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則繼續執行地方標準。
通過初步調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代表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無須開展后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
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意味著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即可能超過可接受水平),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初步調查無法確定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應當補充調查,作進一步判別。
對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沒有列入的污染物項目,有必要進行檢測的,可以依據《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調查
關鍵點:污染識別
1、資料收集
收集、分析地塊歷史與現狀基礎資料,重點內容應包括:
(1)歷史變遷資料;
(2)土地使用和規劃資料;
(3)企業產品、原輔材料及中間體清單;
(4)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及產排污環節;
(5)化學品儲存及使用清單、泄漏記錄、廢物管理記錄;
(6)歷史上發生過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信息;
(7)平面布置圖、地上及地下罐槽、管線圖;
(8)污染治理設施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9)環境監測數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表;
(10)地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及位置關系。
2、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的重點內容應包括:
(1)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儲存、處理、處置場所;
(2)生產過程和設備、儲槽與管線;
(3)惡臭、化學品味道和刺激性氣味,污染和腐蝕的痕跡;
(4)排水管、污水池或其他地表水體、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堆放處、井等。
同時,還應觀察和記錄地塊周邊企業情況和地塊及周圍是否有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并在報告中明確其與地塊的位置關系。
3、人員訪談
訪談對象:受訪者為地塊現狀或歷史的知情人
地塊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官員;
生態環境部門人員;
地塊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
地塊所在地或熟悉地塊的第三方(如相鄰地塊的工作人員和附近居民)。
訪談內容: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三、第二階段土壤污染調查
1. 點位布設
(1)土壤點位布設
初步調查采樣點布設應以盡可能捕獲污染為原則,布設在重點區域和其他區域內的關鍵疑似污染位置。
土壤監測點位數量應滿足:地塊面積≤5000 m2 ,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 m 2 ,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 。 地下水樣品一般不少于3個。
(2)其他區域
重點區域應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或系統布點法布設采樣點。專業判斷布點法采樣點應盡可能接近區域內的關鍵疑似污染位置,說明判斷布點的依據;系統布點法應按正方形網格劃分工作單元,原則上不超過40m×40m,在每個工作單元中布設采樣點。
對于歷史上未包含上述重點區域建設內容且未發生過污染事故的生活和辦公等其他區域,
初步調查階段可采取系統隨機布點法和分區布點法,布設少量采樣點位(工作單元原則上
不超過100 m×100 m),面積>5000 m 2 的,至少布設3個采樣點位。
2. 監測項目
檢測項目應包括必測項目和地塊特征污染物。
(1)必測項目:土壤檢測項目按《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表1執行;地下水不設置必測項目。
(2)選測項目(特征污染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的選測項目應根據地塊污染識別結論選取;
地下水特征污染物應涵蓋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地表水檢測項目同地下水;底泥的檢查項目和土壤一樣。
參考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36600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4848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74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3.數據分析與評價
3.1 篩選值的選取
(1)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按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的規定執行。廣東省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優先執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但應列出推導篩選值所選擇的暴露途徑、遷移模型和參數值,相關參數優先采用HJ 25.3的推薦值。
如評價區域調查地塊所在區域的背景值高于通過上述方式選取的篩選值,則優先考慮土壤背景值作為篩選值,報告中應明確土壤類型。
(2)地下水污染風險篩選值
根據地塊所在區域的地下水功能選取。地下水污染羽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在用、備用、應急、規劃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中的Ⅲ類標準限值、《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
地下水污染羽不涉及地下水飲用水源補給徑流區和保護區,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的Ⅳ類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沒有的指標可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推導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風險篩選值。
(3)底泥污染風險篩選值參照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
(4)地表水污染篩選值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
3.2 污染區域的劃定
根據地塊實際情況,如果存在土壤和地下水超標的情況,應采用無污染點位連線的方法,結合地塊功能分區,劃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區域,作為詳細調查的布點依據。
4. 結論與分析
4.1 明確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收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分析污染成因。
4.2 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詳細采樣調查,以及超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污染物及污染區域。
4.3 規劃用途為第二類用地的地塊,存在達到第二類用地篩選值標準但超過第一類用地標準的具有一定風險的土壤,且未來再開發利用過程中可能對該部分土壤進行開挖外運,無法確認接收地塊規劃用途的,地塊初步調查結論需對該用地提出后續環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