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超能力范圍檢驗、標準變更后未及時進行能力確認等風險。按照《計量法》規定,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實驗室必須經過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和(或)CNAS認可,而資質認定和(或)CNAS認可是限定實驗室能力范圍的,實驗室只能在能力范圍限定的產品(參數)范圍內出具帶相應標識的檢驗報告,檢驗使用的標準不在能力范圍者,我們稱之為超范圍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執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分類監管辦法》以及其他規定中也都明確規定實驗室不得超能力范圍開展檢測工作,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個別檢驗機構超能力范圍檢測情況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