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ICD-10的診斷標準,驚恐發作診斷依據為1個月內至少有3次發作,每次不超過2h,發作時明顯影響日常活動,兩次發作的間歇期,除害怕再發作外,沒有明顯癥狀,并有以下特點:
1.發作的情境中沒有真正的危險。
2.并不局限在已知或可預料的情境中(參見特定的恐懼癥或社交恐懼癥)。
3.在驚恐發作間歇期幾乎無焦慮癥狀(盡管常會擔心下次驚恐發作)。
4.不是由生理疲勞,軀體疾病(如甲狀腺功能亢進)或物質濫用的結果。
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ICD-10,CCMD-Ⅲ或DSM-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