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州無業人員鄭某利用曾經參與過協助保險公司處理病死豬肉的經驗,指使張某冒充保險公司臨洮分公司工作人員,私自留存病、死豬肉大肆販賣牟利。近日法院對參與生產、銷售的5人分別判處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處以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力度,規定只要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就構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嚴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結果,將加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典型案例
案例1 用病死豬肉制售臘肉 5名不法分子獲刑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間,無業人員鄭某指使張某冒充保險公司臨洮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對生豬養殖戶投保的生病母豬死后進行理賠、尸體處理的過程中,違反公司銷毀死豬尸體的規定,擅自留存病死豬尸體,將內臟進行清理后,運至鄭某在臨洮縣的租賃房屋進行加工。繼而再由鄭某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販賣給熟肉制品商販王某。而王某則將非法購進的5噸病死豬肉加入紅色素等材料加工制成臘肉、臘腸,販賣給城關區張蘇灘和綠色市場兩家商販,向公眾銷售。 2012年3月25日,警方在王某位于劉家灘的加工點查獲死豬1040公斤、凍肉73公斤;已加工的臘肉65公斤、臘腸62公斤、腌制臘肉20公斤及其向商販販賣肉制品的收據。與此同時,鄭某租用的冷庫中重達20噸的260頭病死豬也被警方查獲。
2013年2月1日,城關區法院依法對5人作出有罪判決,分別判處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并處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罰金。
案例2 湯料中添加罌粟籽 拉面館老板被判刑
2011年6月,被告人馬某購買碾磨成粉末狀的罌粟籽,并摻入拉面湯調料內。6月8日起,馬某在位于銀川市金鳳區其經營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館”的拉面湯內加入摻有罌粟籽粉末的拉面湯調料,制作牛肉面銷售,每碗牛肉面銷售價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該牛肉面館因拉面湯中檢出那可丁、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嗎啡成分而被銀川市金鳳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封。
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馬某明知罌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為謀取利益,其仍將罌粟籽粉摻入食品中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湯調料予以沒收。
案例3 產銷偽劣臘肉50噸 男子一審領刑12年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間,益陽男子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安化縣長塘鎮自己家中,建立臘肉制品生產小作坊。為了賺取非法利潤,他先后在益陽市桃江縣武潭鎮收購病死豬肉7噸,并從其他地方收購部分病死豬肉。而后,他將這些豬肉與從國家儲備庫購買的冷凍肉混在一起,與其妻子蔣某等人一起加工成“姚四臘肉”出售。在此期間,姚某等人共制成臘肉50噸。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價格銷往長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經銷商,銷售總金額達 100萬元。2012年2月24日,姚某等人正在制作臘肉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已腌制好的臘肉300公斤、成品臘肉1.9噸、生豬肉 5.1噸、正在熏烤的豬肉200公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被告人姚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嚴懲。法院一審判處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陳霞
嘉 賓: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文杰
甘肅恒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靈平
主持人: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具體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周文杰:刑法修正案(八)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兩個,一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另一個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體的量刑標準為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兩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王靈平:例如案例1中,依據量刑標準鄭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下,所以被判處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而案例3中,姚某產銷偽劣臘肉50噸,銷售金額達100萬元,依據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此外,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也要依法打擊。比如知道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提供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知道他人實施食品安全犯罪,而居間介紹、提供幫助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受雇傭參與生產、銷售等犯罪活動構成共同犯罪的行為。
主持人:為了確保食品安全,既要靠制售者守法,更要靠監管者到位的監管。如果存在監管不力,該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王靈平:修正案在《刑法》第408條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規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按照現行刑法第397條關于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應以瀆職犯罪的相關罪名進行刑事處罰,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文杰:雖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引咎辭職,有的辭職或被免職,有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是按照瀆職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較少。其實在2009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設定了對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主管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其轄區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處罰措施。現在刑法單獨列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意義重大。食品安全瀆職罪猶如劍懸頭上,如果監管人員瀆職,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主持人:從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健美豬”、“染色饅頭”、“塑化劑飲料”、“地溝油”等讓國人大“吃”一驚的食品安全事件頻頻上演。那么該如何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周文杰:我認為只要有法律依據,就應該加大處罰力度,除了巨額賠償外,刑事訴訟、禁止從事經營活動等各種處罰措施齊出,對生產企業的震懾力十足。嚴把源頭關,重視流通環節,建立從生產、加工到流通等各階段的溯源制度,一旦發現產品存在缺陷,立即啟動食品召回制度。各級政府主要職能部門設有投訴熱線電話和投訴網頁,而且各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組織、新聞媒體隨時隨地進行輿論監督,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和監督機制。建立起常態化的食品安全工作懲處信息公開制度,通過建立公開的“黑名單制度”,讓那些缺失誠信、缺失責任、違法違規的企業徹底曝光,并建立切實可行的有獎舉報制度,保護舉報人,建立起全社會監督的合力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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