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在機上著火的事件已經多次發生,如何在飛行過程中正確攜帶充電寶及鋰電池值得旅客注意。《新京報》報道,2017年2月,在春秋航空哈爾濱至名古屋航班上,一名旅客攜帶的充電寶突然自燃起火,航班備降沈陽桃仙機場,未造成人員受傷。2015年5月,山東航空哈爾濱—濟南—廈門航班抵達廈門機場時,一名旅客的充電寶出現冒煙現象,乘務人員將充電寶轉移至后艙洗手間進行處置,處置時充電寶自爆。2018年8月,旅客孔某在鄭州機場接受安檢時,因安檢員告知其攜帶的充電寶不符合相關規定不能攜帶,孔某一怒之下將充電寶摔砸到地板上,導致充電寶自燃,現場頓時冒出濃煙,鄭州機場安檢站及時處置,未造成人員傷害。隨后孔某被行政拘留。
因此,為確保航空安全,中國民航對于鋰電池的安全運輸有明確規定。《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管理的通知》規定:旅客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瓦特小時(Wh)。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的,要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才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瓦特小時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機場安檢環節對于鋰電池的檢查也都有專門的流程。如果旅客想要快速通過安檢,其隨身攜帶的物品是否合規直接決定了旅客通過安檢的效率。不少旅客因為在托運行李中放置了充電寶或者含有鋰電池的補光燈,需要開包接受檢查。如果此時旅客本人已經到達安檢口,則需要被叫回行李開包處,這種情況在機場時有發生。而機場和航空公司在行李托運柜臺或者值機柜臺前,也會通過大屏幕或者提示牌等告知旅客,一定要等到自己的行李順利通過安檢才能離開該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