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ble id="4yyaw"><kbd id="4yyaw"></kbd></table>
  • <td id="4yyaw"></td>
  • 發布時間:2008-01-01 16:28 原文鏈接: 江蘇省中小學實驗室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普通教育質量,適應九年義務教育和中等教育結構改革的需要,加強實踐環節,搞好中小學(含中師、職業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實驗室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實驗室是辦學的基本條件之一,是保證實施教學大綱、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實驗能力、生產試驗技能和開展科技活動的場所。實驗室工作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堅持標準,制訂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經常組織檢查、督促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使實驗室建設與普通教育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學校應加強對實驗室的領導和管理,要有一名校長分管實驗室工作,選派相關學科的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主持實驗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實驗室的任務

      第五條:實驗室應與學科教研組密切配合,按照教學大綱和教材的要求,進行課堂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完成實驗教學任務,并創造條件開放實驗室,開展第二課堂和課外科技活動。在完成上述任務后,有條件的實驗室,還可向社會開放,開展科學普及活動,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

      第六條:積極開展實驗教學研究、改進和研制儀器及自制教具活動。

      第七條: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教學儀器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可用狀態,保持科學、文明、安全的實驗教學環境。

    第三章  實驗室的建設

      第八條: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教學的要求和學校的發展規劃,有計劃地進行。首先,要建好理、化、生實驗室,農村每個鄉建立一所初中實驗中心,小學要建立綜合的自然教室或配備實驗教具箱。其次,根據需要和條件,建立音、體、美訓練室和生物園地、勞動技術訓練室、職業技術訓練室、語言實驗室、微型計算機室、綜合電化教育室等。

      第九條:實驗室的建設可參照國家標準GBJ99─86《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章節,確定包括水電、通風、采光、防毒、排污系統在內的各項建筑設施及設備的技術指標。房舍設施的建設或改造都要堅持標準,講究實效。

      第十條:學校實驗儀器設備的添置要根據各校的教學任務,參照國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配備目錄,確定配備方案。學校在添置教學儀器時,必須認定國家教委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省級主管部門認定的合格產品。防止差劣產品進入學校,違者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學校建立實驗室的同時,必須設置配套的儀器室、儀器櫥、危險品保險柜(地窖)和實驗桌凳等,還須配備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學校實驗室應配備專職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重點中學和師范學校配備5-8人;一般完中和職業中學(專業實驗室人員另配,每室1人。)配備2-5人;城鎮初中和鄉初中實驗中心配備2-3人。小學自然教室應有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實驗室建設資金和實驗消耗費用,在國撥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勤工儉學收入中統一安排,作為基本財源。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及個人自愿捐資,建設實驗室和購置儀器。

    第四章  實驗室的管理

      第十四條:實驗室應建立工作規范和工作制度。如實驗教學管理制度;學生實驗守則;儀器設備保管、使用、維修制度;儀器報損和損壞賠償制度;安全防護制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等,使實驗室工作制度化。

      第十五條:加強實驗室的科學管理。所有儀器均應分類入櫥,定位存放,科學保管,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并做好清潔衛生、防塵、防潮、防腐等工作,確保完好狀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要設危險品柜(窖),并有專人保管。

      第十六條:實驗室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帳冊和實物明細帳卡,定期清點,確保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儀器、器材報損要按一定的規章和手續辦理。對于非正常損壞、丟失儀器和因失職而造成的責任事故,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管部門、學校主管校長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要建立實驗室技術檔案,加強資料管理。實驗室基建工程圖紙、水電安裝圖紙、儀器設備說明書、自制教具資料、實驗設計、儀器改進、典型的實驗報告、科研資料、學術論文等資料,都要立案入檔。對于高檔精密儀器應分別建立使用、維修記錄卡,以備查用。

    第五章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待遇

      第十八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包括專職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實驗管理人員)的崗位主要職責是:

        (1)負責實驗室的管理,確保實驗室工作的正常開展。

        (2)做好實驗準備工作,積極組織上好實驗課,或協助任課教師做好演示實驗和輔導學生分組實驗,積極幫助組織課外科技小組活動。

        (3)認真鉆研教學大綱和教材,參加實驗教學和實驗技術研究活動,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

        (4)熟悉研究各類儀器,積極開展自制教具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實驗室的專職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按照教師、實驗技術人員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相應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聘任高、中、初級職務,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條:學校對于實驗室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員,應發放適當的營養保健食品補貼,并根據實驗室工作的需要,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江蘇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table id="4yyaw"><kbd id="4yyaw"></kbd></table>
  • <td id="4yyaw"></td>
  • 调性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