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江蘇省高校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高校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參照國家和教育部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重點實驗室是江蘇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進行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實現高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高校重點實驗室包括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省重點實驗室和省重點建設實驗室。
第四條 高校重點實驗室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發展方針,面向國際科技前沿,圍繞國家和江蘇經濟社會發展所面臨的重要科技問題,開展創新研究和技術研發,培養創新人才,提高學科建設水平。其主要目標是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為推進科技進步,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實現我省“兩個率先”和建設教育強省做出重要貢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教育廳是高校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對高校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編制全省高校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相關的政策和規章。
(三)對重點實驗室立項、重組、合并、降級和撤銷進行審批。
(四)會同省有關部門撥發高校重點實驗室有關建設和運行經費。
(五)組織對高校重點實驗室的檢查、驗收和評估。
第六條 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列入學科建設計劃,組織申請重點實驗室立項,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
(二)重點實驗室批準立項后,成立由校長負責的,科技、設備、財務、人事、研究生處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領導小組,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四)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配套經費,提供其他配套條件和后勤保障。
(五)對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有關研究方向和目標的重大調整建議進行研究審核。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的立項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專家論證評審、公示、批準立項、計劃實施、驗收、調整等。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申請立項的基本條件:
(一)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
1.已運行并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實驗室所在學科應為省級以上重點學科或具有相應的博士學位授予權。
2.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符合科技發展趨勢,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需求,屬于學校優先或重點發展的方向,所從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學科領域屬國內先進水平,具有比較明顯特色。具備承擔國家或部省重大科研項目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積極廣泛地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3.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有學術水平高、結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優秀研究群體,有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穩定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高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學術氣氛濃厚。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實驗室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0萬元。
5.學校提供實驗室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50萬元,有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二)省重點實驗室:
1.實驗室所在學科應為省級以上重點學科或具有相應的博士學位授予權,個別新興、交叉學科應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且作為校級重點實驗室已運行并對外開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符合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領域屬學校優先或重點發展方向,所從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學科領域達到國內較高水平,具有比較明顯特色。具備承擔國家或部省重大、重點科研項目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能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
3.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國內知名的學術帶頭人,有學術水平較高、結構比較合理、創新能力較強的優秀研究群體,有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穩定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較高的管理、技術人員隊伍,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學術氣氛濃厚。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實驗室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5.學校提供實驗室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20萬元,有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三)省重點建設實驗室:
1.省重點建設實驗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備建設省重點實驗室條件的省屬和市屬本科院校立項建設,符合全省高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布局,已作為校級重點實驗室建設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需求,屬學校優先或重點發展的學科領域,側重于應用基礎研究或高新技術研發,在本領域中具有省內先進水平,能承擔和完成省部級研發項目。
3.學術帶頭人的學術水平較高,有一支結構比較合理、具有一定創新能力的研究、技術隊伍。
4.具備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實驗室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5.學校提供實驗室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20萬元,有必要的技術支撐、后勤保障、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第九條 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重點實驗室,由學校填寫《江蘇省高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申請報告》(附件一)或《江蘇省高校重點(建設)實驗室申請報告》(附件二),向省教育廳申請立項。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通過專家論證評審的,由省教育廳公示,對符合立項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教育廳審核立項,并下達《江蘇省高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三)或《江蘇省高校重點(建設)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件四)。
第十條 學校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的目標和要求,履行第六條規定的各項主要職責,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實施情況與計劃任務書有較大變化的,學校應及時向省教育廳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應圍繞建設目標,堅持以科研帶動建設,以建設保證科研。重點實驗室建設應與相關重點學科建設密切結合,努力為提高學科建設水平服務;應與高層次人才培養密切結合,積極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創新實踐環境;應與科技創新組織建設密切結合,積極探索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新型科研組織形式;應將網絡建設、對外開放平臺建設、管理體系建設以及現代信息技術應用作為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積極創新重點實驗室建設機制。鼓勵依托高校與地方政府、相關行業、科研機構和企業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跨學科、跨高校建設重點實驗室,鼓勵與國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機構和跨國公司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地方政府、相關行業、科研機構和企業積極利用高校重點實驗室條件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研究開發。
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建設期一般為3—5年,在3年建設期內應力爭成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在5年建設期內應力爭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鼓勵提前申報。省重點(建設)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后,學校向省教育廳報送《江蘇省高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附件五)或《江蘇省高校重點(建設)實驗室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附件六),申請驗收。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重點實驗室驗收實行回避制度,學校相關人員與聘任的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均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驗收專家組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以及驗收申請報告,通過聽取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實地考察等方式,對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的驗收與申報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工作結合進行。對批準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自然視為驗收合格。對批準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視為驗收基本合格,可繼續作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繼續予以重點支持。對在確定的建設期內既未批準為國家重點實驗室也未批準為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的,視為驗收不合格,即取消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資格。其他重點(建設)實驗室的驗收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根據經濟社會和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狀況,對重點實驗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進行調整、重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條 實驗室確有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調整、重組的,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或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論證報告,報省教育廳審定。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是學校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學校要賦予實驗室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是學術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1人,本校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于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學術造詣高,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知名專家。(2)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年齡不超過60歲,任期為3-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重點實驗室主任要在會議上向學術委員會作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本領域國內外比較知名的學術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3)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55歲,任期3-5年,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管理制和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按需設崗,按崗聘任。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為主,由實驗室主任公開聘任,其他研究人員由學科、學術帶頭人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獲得課題等情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使用流動編制,經實驗室主任核準后,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或實驗室統籌解決。實驗室應重視高層次優秀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努力建設和穩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員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要加大開放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學校要提供配套條件和資金。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專項研究基金和研究生獎學金。
第二十五條 在學校配套經費中設立重點實驗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實驗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創新意義的課題研究和優秀年輕人才的培養。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崗位津貼、績效獎勵等。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產出、管理、實施和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ZL申請、技術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均應署本重點實驗室名稱。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重視和加強日常管理。儀器設備要相對集中,統一管理,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要對外開放,努力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閑置和浪費。要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絡的建設與管理。要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加強重點實驗室信息化工作。實驗室要逐步建立內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獨立的網站或網頁,并保持運行良好。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重視和加強創新文化建設,堅決抵制學術不正之風。重點實驗室不得以其名義從事或參加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進行年度考核。重點實驗室必須編制年度報告,并按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每年發布全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報告。
第三十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省教育廳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周期評估。評估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評估按照《江蘇省高校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的滾動管理。對進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序列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省教育廳予以獎勵,并按要求給予配套投入;對被評估為優秀的省重點實驗室給予獎勵,并優先遴選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建設點。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予以淘汰;對被評估為優秀的重點建設實驗室,符合省重點實驗室條件和總體建設規劃的,可申請建立省重點實驗室;對評估不達標的重點建設實驗室,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江蘇省××重點實驗室(所在單位)”或“江蘇省××重點建設實驗室(所在單位)”。
省重點(建設)實驗室英文名稱為“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單位)”。如:江蘇省生殖醫學重點實驗室(南京醫科大學), Jiangsu Key Laboratory of Reproductive Medicine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重點實驗室標牌和印章的制作標準另發。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經費管理辦法另行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高校省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