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加強食品小作坊生產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以下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場所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小作坊應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生產活動,對其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式樣。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小作坊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小作坊登記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做好小作坊登記咨詢、指導、服務工作。
第八條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同一個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取得一個登記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冒用、偽造、變造小作坊登記證。
第九條從事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應到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其聯系方式;
(三)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或者目錄;
(五)食品安全承諾書;
(六)工藝流程圖或者說明。
第十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7個工作日內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的材料。
第十一條小作坊登記證應載明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生產地址、食品品種、登記證編號、登記日期、有效期、二維碼、登記機關等信息。
小作坊登記證編號:豫食作坊(XX縣、區代字)登字(鄉鎮代字)〔XXXX(年代號)〕第XXXX(順序號)號。
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續。
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小作坊應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白酒、罐頭、果凍類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十四條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生產地址、食品品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地址遷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范圍的,小作坊應在原登記機關注銷小作坊登記證,重新向遷入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五條變更小作坊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變更食品生產登記事項說明(材料);
(二)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登記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申請人發放新的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為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六條申請延續小作坊登記,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申請;
(二)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登記機關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申請人頒發新的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登記機關作出延續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提交損壞的小作坊登記證原件。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登記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第十八條 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登記機關應依法辦理小作坊登記注銷手續:
(一)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小作坊登記被注銷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公告。注銷后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巡視檢查制度,制定分類監管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小作坊登記后2個月內對其開展首次監督檢查,并對小作坊產品抽樣檢驗。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妨礙小作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當地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小作坊登記信息,便于公眾查詢。
第二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小作坊登記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應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對小作坊食品安全違法信息應依法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建立嚴重失信小作坊“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告違法信息。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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