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病部位、病情、年齡、患者要求及其他各種條件不同,而在治療方法選擇上有明顯的差異,現將其治療原則明確如下:
1.治療時機
愈早愈好,尤其是在發病初期、病變尚未波及關節時,其最佳后果是可以不影響關節功能。
2.首要治療
需消除致病因素,包括嗜酒、服用激素、負重及其他各種影響局部血供的因素。
3.改善血供
對因局部缺血所引起的骨壞死必須強調提高局部血供量,這是獲得滿意療效的基本要求。包括在全身與局部兩個方面,均應酌情采取有效的方式與方法。
4.減輕負荷
對缺血、已引起骨質壞死性變的骨質如能減輕其負載程度,無疑會有助于延緩病變的發展,并有利于促使病變逆轉,尤其是在本病的開始階段。
5.手術時機
視病情而異,原則上要求:
(1)手術宜小不宜大。
(2)對早晚都需要手術的,宜早不宜晚。
(3)波及關節的手術應以可恢復關節功能者為首選。
(4)對以負重功能為主的關節在選擇術式時,需在保證其負重功能的前提下力使其具有活動功能,但在必要時可放棄后者。
6.避免復發與康復
除消除病因外,應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增加局部血供、減少負荷和促進關節功能的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