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與非調脂藥物治療后3~6個月,應復查血脂水平,如能達到要求即繼續治療,但仍須每6個月至1年復查1次。如持續達到要求,每年復查1次即可。藥物治療開始后4~8周復查血脂及肝功能與肌酸激酶(反映肌肉損害的指標)。
若無特殊情況,逐步改為每6~12個月復查1次。
如開始治療后3~6個月復查血脂仍未達到目標值,則調整劑量或藥物種類,或聯合藥物治療,再經4~8周后復查。達到目標值后延長為每6~12個月復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