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ble id="4yyaw"><kbd id="4yyaw"></kbd></table>
  • <td id="4yyaw"></td>
  • 發布時間:2018-06-04 21:58 原文鏈接: 法說“非藥品冒充藥品”:明確產品屬性破解治理困境

    “非藥品冒充藥品”在執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不法分子往往宣稱食字號、健字號、消字號等非藥品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通過虛假宣傳產品的功能主治和藥用療效等方式,誤導、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了藥品市場秩序,也給百姓健康帶來嚴重隱患。由于目前法律界定不明確,執法實踐中對如何認定“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性質存在較大爭議。筆者結合一起案例就爭議問題進行分析。

    近日,某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藥店銷售的“××特效軟膏”產品,在外包裝及說明書中有“對治療各種濕疹、皮炎……有強效果”等描述功能用途的文字,還規定了“每日2~3次外涂”的用法。經查,該產品為某皮膚病研究所生產的消毒產品,取得了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號,沒有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執法人員對如何處理這種情況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移交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假藥處理。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上述兩種觀點都有法律羈絆和適用障礙。綜合考慮目前假劣藥處罰實踐及《藥品管理法》的立法本意,筆者認為應按照第二種觀點進行處理,同時建議從法律層面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規定。

    本質屬性需明晰

    要解決“非藥品冒充藥品”定性難題,首先應準確辨析概念,明確產品的本質屬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條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根據該條規定,藥品需具備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二是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三是規定有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對于“非藥品”的含義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一般理解,非藥品即不是藥品,不具有藥品的本質特征。換言之,不是國家藥品標準中的藥品。《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非藥品冒充藥品”目前法律也沒有明確定義。筆者認為,每一種合法產品必然既具有該種產品的本質屬性,又具有該種產品的外觀特征,是本質屬性和外觀特征的有機統一。案例中的“××特效軟膏”產品,具有藥品宣稱功能主治的外觀特征,但不具有藥品的本質屬性,本質是“消字號”產品,未取得藥品監管部門的批準,必然是假冒產品。

    從“假藥”的含義來看,我國對于假藥的規定主要分布在《藥品管理法》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假藥的兩種情形:(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由此可見,對于有充分證據證明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監管部門可按假藥予以查處。

    治理困境待突破

    2003年以來,國家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批復、單獨或聯合發文等多種形式,多次對非藥品涉及藥品宣傳等事項進行規范。尤其是2009年,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牽頭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專項整治行動,并相繼發布了《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關于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等規范性文件。

    分析監管部門針對“非藥品冒充藥品”應對策略,從“應移交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到“對未標示產品批準文號或標示虛假、無效批準文號的產品冒充藥品的,一律由食藥監管部門按照假藥依法查處”,總體上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思路開展整治。

    案例中,“××特效軟膏”這一“消字號”產品在標簽、說明書中宣稱具有功能主治、適應證等,標示了真實衛生批準文號,有人認為按照上述意見,應移交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筆者認為,這一做法值得商榷。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是消毒產品,不是藥品,而生產者生產的“××特效軟膏”具有了藥品的外觀特征,足以使一般社會公眾認為是藥品,屬于“非藥品冒充藥品”的行為。從另一角度理解,按照《關于開展非藥品冒充藥品整治行動的公告》意見,同一產品具有了藥品外觀特征,未標示或虛假標示產品批準文號,均按假藥處理;但雖標示真實產品批準文號,卻不是藥品的批準文號,就不按假藥處理嗎?

    筆者認為,判斷某個產品是不是按假藥處理,應看其是否符合《藥品管理法》對假藥的定義。

    法律規定宜更完善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據此,將冒充藥品的非藥品認定為假藥,應當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筆者認為,此種立法要求只考慮到了以某種非藥品冒充一種特定藥品的情形,而忽略了以非藥冒充不特定藥品的情形。該條款在假劣藥處罰實踐中存在明顯的羈絆束縛,不少違法者就是利用該條款的漏洞,規避《藥品管理法》對假藥的打擊。

    本案中,“××特效軟膏”由于不是冒充某種特定藥品,不存在固定的生產標準規范,藥品檢驗機構無法確定檢驗標準;從法理上說,也不需要用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來證明此類產品是假藥。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特效軟膏”夸大功能,冒充藥品宣傳銷售,即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按照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以銷售假藥進行處理。

    筆者建議,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非藥品冒充藥品”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對《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進行修改,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切實維護公眾用藥安全。


    相關文章

    【每周應用速遞】精選10篇儀器應用案例第1期

    本期收錄10篇儀器應用案例,覆蓋鋰電材料、光學膠老化、空氣過濾、藥品檢驗、碳循環研究、重金屬檢測、催化殘留、瀝青性能、環境微塑料與樣品前處理。每一篇都可以直接點開看完整方案。AKF-C6卡氏水分儀測定......

    研究人員開發血清嘌呤代謝物高效富集與檢測新策略

    近日,廣東省科學院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團隊聯合中山大學、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成功研制出一種高選擇性、高富集效率的環糊精聚合物固相微萃取(SPME)纖維,并將其與高效液相色譜-串......

    1597萬元,渭南檢測檢驗院89月食品、藥品等檢測設備更新意向公布

    8月19日,渭南市檢驗檢測研究院發布2026年08月至2026年09月政府采購意向,擬采購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計量測試相關更新儀器設備,采購預算總金額為1579萬元。為便于供應商及時了解政府采購信息,......

    GB/T417042022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檢測方法磁性異物含量和殘余堿含量的測定

    標準下載:GBT+41704-2022.pdf......

    GB/T430922023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電化學性能測試高溫性能測試方法

    標準下載:GBT+43092-2023.pdf......

    GB/T453242025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粉末電阻率的測定

    標準下載:GBT+45324-2025.pdf......

    GB/T465142025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檢測方法晶體結構的測定X射線衍射法

    標準下載:GBT+46514-2025.pdf......

    2026AVDC大會詳細日程!獸醫檢測診斷大會AVDC

    ......

    【重要提醒】參會預報名優惠僅剩5天!

    ......

    給糧食安上“迷你檢測站”

    糧食里的真菌毒素、致病微生物肉眼看不見,卻藏著食品安全隱患,傳統檢測要么靠昂貴設備耗時久,要么靠簡易試紙不準——這一行業痛點如今被南京財經大學團隊的“黑科技”破解。近日,由該校教授陸穎健領銜的雙創團隊......

  • <table id="4yyaw"><kbd id="4yyaw"></kbd></table>
  • <td id="4yyaw"></td>
  • 调性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