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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08-01-01 16:34 原文鏈接: 浙江工業大學實驗室工作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學校的實驗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貫徹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的實驗室是進行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產試驗、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實驗室的工作是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學校教學質量、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學校各級領導應重視和加強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條 實驗室工作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重視開發學生的各種素質及潛在能力,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在保證完成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第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學校的實際出發,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用房、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實現資源共享,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定,承擔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要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教學資料,安排實驗指導人員,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單獨設置的實驗課制定實驗教學大綱、實施辦法和實驗考核)。

    第五條 要重視和加強實驗教學環節,使學生能全面系統地得到實驗基本技能的訓練,努力提高實驗教學質量。實驗室應當吸收科學和教學的新成果,開展實驗教學研究,更新實驗內容,改革教學方法,通過實驗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六條 實驗室應積極承擔科研任務,努力提高實驗技術水平。充分發揮實驗室的技術和設備潛在能力,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學實驗任務。

    第七條 實驗室在保證完成教學或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校內協作和對外實驗、測試、分析、計量、維修、研制加工、技術咨詢、人員培訓等社會服務,并積極開展學術、技術等交流活動,提高實驗室的經濟效益和學術、技術水平。

    第八條 實驗室應負責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計量及標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積極開展實驗裝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建 設

    第九條 學校實驗室的設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及技術基礎實驗室,應有飽滿的實驗教學任務;專業實驗室應具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科研實驗室應具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科研、技術開發任務。

    (二)有科學的工作規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教學實驗室應有規范的實驗教學文件資料(包括實驗教學大綱、實施辦法、實驗指導書(任務書)、實驗教材、實驗卡片等)。

    (三)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有規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基礎及技術基礎實驗專職人員≥3人。

    (四)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的房舍、設施及環境,其中基礎及技術基礎實驗室,學生在實驗室的實際使用面積≥2平方米/生。

    (五)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其中基礎及技術基礎實驗室的常規儀器設備配套數一般≥5套。

    第十條 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消,必須根據教學或科研的實際情況,由各學院、系、部提出申請,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核,經學校正式批準,人事處備案。

    第十一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應按照學校的教育總體發展規劃,制訂近期和長遠的建設規劃;實驗室的建設規劃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項、論證、實施、監督、驗收、效益考核等“項目管理”辦法的程序,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統一歸口,全面規劃。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要從教育事業費、基建費、科研費,計劃外外入、各種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實驗室建設,以保證實驗教學、科學研究任務順利完成。

    第十三條 實驗室建設要講究投資效益,充分發揮現有儀器設備的作用。在增添實驗設備時要認真選型,注意成組配套,盡快形成實驗能力。購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要認真調查研究,多方案設計比較,進行可行性論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效益最佳。

    第四章 體 制

    第十四條 學校應有一名分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實驗室工作,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協助分管校長歸口主管實驗室工作;各學院、系、部落實領導分管實驗室工作,落實人員具體負責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實驗室工作的實際,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二)檢查督促實驗室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管理工作情況;

    (三)實施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歸口擬定并審查儀器設備配備方案,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并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四)負責全校的物資管理(包括儀器設備、材料等物資),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五)配合人事處做好實驗室人員定編、崗位培訓、考核、獎懲、晉升及職務評聘工作。

    第十六條 實驗室體制實行以院(系、部)管理為主的校、院、教研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校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學術、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實驗室建設、實驗室體制、實驗教學改革等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咨詢,提出建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要針對高溫、低溫、輻射、病菌、噪聲、毒氣、激光、粉塵、超靜、高壓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督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其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隨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資管理,按照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大型精密儀器管理辦法》、《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加強物資工作的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要科學管理。實驗室工作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學院、系、部管理為主的管理形式。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的主管部門,要采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態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室情況的準確數據。

    第二十四條 要逐步建立實驗室的評估制度。學校要按照實驗室基本條件、實驗室管理水平、實驗室效益、實驗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評估指標體系細則,對實驗室開展評估工作。

    第六章 人 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一級的中心主任由學校聘任或任命。院系部一級的中心、基礎中心實驗室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一級的實驗室主任,由各學院、系、部提出人選,上報學校審定備案后自行下文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主任要由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相應專業的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擔任。校級中心、院系級中心和基礎中心實驗室主任,要有相應專業的高級職稱以上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實驗室建設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二)領導并組織完成本規定第二章中的實驗室工作任務;

    (三)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貫徹、實施有關規章制度;

    (四)領導本室各類人員的工作,負責對本室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室工作人員精神文明建設,抓好工作人員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開展評比活動等。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由院(系、部)根據學校的工作目標,按照不同專業的實際工作情況具體確定。各類從事實驗室人員要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要各司其職,同時要做到團結協作,積極完成各項任務。學校對實驗室人員要進行定期檢查和考核,并根據實驗室工作特點和本人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評定相應的職稱。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實驗室中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國家教委(88)教備局字008號文件《高等學校從事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等級和標準的暫行規定》,在嚴格考勤記錄制度的基礎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條 學校定期組織檢查、總結、評比和交流實驗室工作的先進經驗。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執行。原《浙江工學院實驗室工作條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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