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洗滌、垂釣等行為。據了解,《條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
將水源保護納入規劃,加大投入,進行考核評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管理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功能區劃及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財政、土地、城鄉規劃、建設、農業、林業、衛生、漁業、旅游、交通運輸、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分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可劃定準保護區
水源選址是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前提和基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水量、水質、風險防范的標準和規范,組織水務、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確定飲用水水源。飲用水水源選址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
對飲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條例》明確劃定一定面積的水域、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特殊保護,防止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條例》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Ⅱ類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Ⅲ類標準。
《條例》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的劃定,由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務、土地、林業、衛生、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建設,保證應急飲用水。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地和完備的供水系統。備用飲用水水源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并實施管理。
強化水源保護區保護工作
禁止新建、擴建污染嚴重項目,排污須符合標準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環境資源工作委員會提出,應當進一步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措施和手段,禁止船舶污染水體、采砂等行為,規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周邊畜禽養殖,并加強對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禁止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為;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及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行毒魚、炸魚、電魚等捕撈活動;禁止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禁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直接或者間接向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水體排放廢水、污水的,必須符合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超標排放;當排放總量可能造成水質超標時,應暫停排放,并削減排污負荷。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養殖場、高爾夫球場、制膠、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和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禁止船舶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垃圾或者違反規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禁止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禁止建造墳墓;對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限期遷移。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化學物品;禁止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洗滌、垂釣。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責令限期拆除。
《條例》明確從事地質鉆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等作業或者進行地下勘探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污染地下飲用水水源。禁止利用高壓水井、滲井、滲坑、礦井、礦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對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礦行為的,最高將處以30萬罰款;建造墳墓的,最高處以每個墓穴1萬元罰款;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
加大生態補償力度
簽訂生態補償協議,合理確定補償標準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江河流域上下游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因劃定或者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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