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1)確定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的原則
a 根據監測目的、污染源生產設施的運行工況、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規律確定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b 根據有關標準確定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c 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監測分析方法的最低檢出濃度確定采樣時間
(2)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a 鍋爐煙塵和廢氣中顆粒物采樣,須多點采樣,原則上每點采樣時間不少于3min,各點采樣時間應相等,或每臺鍋爐測定時所采集樣品累計的總采氣量不少于1m3。
b 飲食業油煙監測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
c 危險廢物焚燒廢氣監測在焚燒設施于正常狀態下運行1h后,開始以1次/h的頻次采集氣樣,每次采樣時間不得低于45min,連續三次,分別測定,以平均值作為判定值。
d 除相關標準另有規定,排氣筒中廢氣污染物的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上述的要求采樣。
e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技術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