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定義、分類和分級,以及運營單位的通用要求和分級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認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19001 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355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 2040 火電廠煙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 建標[2001]101號)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 建標[2001]213號)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 建標[2001]213號)
3 術語和定義
GB/T1900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環境保護設施
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所建成的處理處置、凈化控制設施,以及配套的設施運行監控系統。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工業煙氣和廢氣凈化設施、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和以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的)處理處置設施、自動監控系統等。
3.2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
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
3.3 運營單位
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4 分類和分級
4.1 分類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和自動監控六類,各類別的具體范圍見附錄A。
4.2 分級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級別。
5 通用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運營單位應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5.1.2 運營單位應具備開展運營服務所必須的人員、工作場所和檢測條件等資源和基礎設施,建立并保持適宜開展運營服務的必要環境。
5.2 管理體系
5.2.1 運營單位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運營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文件化的管理體系。應將質量手冊、程序以及規章制度、工藝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形成文件,以確保與運營服務質量相關的過程有效運作。
5.2.2 質量管理手冊應包括或指明含技術程序在內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體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構。
5.2.3 質量管理手冊應規定技術管理者和質量主管的作用和責任,包括確保遵守本標準的責任。
5.2.4 運營服務管理體系中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應在質量手冊中闡明。質量方針聲明應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權下發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運營單位管理者對良好從業行為和為運營委托方提供運營服務質量的承諾;
b)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c)管理者關于運營服務標準和質量的聲明;
d)與質量有關的管理體系的目的;
e)要求運營單位所有與運營服務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質量文件,并在工作中執行政策和程序;
f)運營單位管理者對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
5.2.5 最高管理者應提供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承諾的證據。
5.2.6 最高管理者應將滿足運營委托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重要性傳達到本運營單位。
5.2.7 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的變更時,最高管理者應確保保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
5.2.8 最高管理者應任命管理者代表,確保按照本規范實施建立、實施和保持管理體系。
5.3 文件控制
5.3.1 運營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來控制構成其管理體系的所有文件,其應包括法律法規、政策、環境保護標準等外部文件。
5.3.2 運營管理體系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由授權人審查并批準發布。運營單位應建立識別管理體系中文件當前的修訂狀態和分發的控制清單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5.3.3 文件控制程序應確保:
a)管理體系文件發布前要得到批準;
b)定期審查文件,必要時進行修訂,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并滿足使用要求;
c) 管理體系文件的授權版本應方便獲得;
d)及時地從所有使用或發布處撤除無效或作廢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證防止誤用;
e)出于法律或知識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廢文件,應有適當的標記。
5.3.4 管理體系文件應有唯一性標識。該標識應包括發布日期和(或)修訂標識、頁碼、總頁數或表示文件結束的標記和發布機構。
5.3.5 除非另有特別規定,文件的變更應由原審查責任人進行審查和批準。被指定的人員應獲得進行審查和批準所依據的有關背景資料。
5.4 人員
5.4.1基于適當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運營單位各類人員應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運營單位應建立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評價、選擇、培訓和考核等制度及文件。
5.4.2 技術人員的專業、教育經歷、能力以及經驗等應能覆蓋環保設施正常穩定有效運行的各個方面。5.4.3 操作人員應具備正常運行、維護設施的能力,能夠按照管理和操作規程的要求解決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常見問題,熟悉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和應急措施。
5.4.4 運營單位應配備與其運營領域相適應的人員。生活污水處理的人員配置應符合《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2001]77號)的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的人員配置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 建標[2001]101號)、《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建標[2001]213號)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建標[2001]213號)的要求,其它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的人員配置可參照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的人員配置。火電廠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運營的人員配置應符合HJ 204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動監控、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的運維人員數量配置應能滿足HJ 75、HJ355的維護要求。
5.4.5 運營單位應保留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的授權、能力、教育和專業資格、培訓、技能和經驗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或)能力確認的日期。
5.5 檢(監)測能力
5.5.1 運營單位應建立和保持能夠保證與其檢(監)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具備與運營服務領域和活動相適應的檢(監)測能力。
5.5.2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檢(監)測規程或作業指導書,明確規定檢(監)測的項目、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判定規則等,監測規程的建立應依據環境保護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這些文件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5.5.3 用于檢(監)測的儀器設備應配置齊全,設置臺賬,以能滿足運營要求。檢測和校準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準或檢定。對自行校準的儀器設備,應規定校準方法和校準周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5.5.4 檢(監)測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和能力,持證上崗,必要時應經過培訓。
5.5.5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運營檢(監)測活動記錄。
5.6 設備、材料和藥劑
5.6.1 采購
5.6.1.1 運營單位應對設備、材料、藥劑質量提出文件化的質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購產品質量驗收檔案記錄。
5.6.1.2 運營單位應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制定《設備、材料、藥劑合格供應商清單》,并建立供應商檔案及供應渠道。
5.6.1.3 運營單位應對關鍵設備、材料、藥劑合格供應商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持續符合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庫房管理措施,防止設備、材料、藥劑進出庫房管理過程中的損壞、變質,確保設備、材料、藥劑安全,滿足要求。
5.6.2.2 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設備、材料、藥劑領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用于規范設備、材料、藥劑的維護、保養、質控、使用和處置。
5.7 運營服務過程控制
5.7.1 運營單位應識別明確與運營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技術文件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本。
5.7.2 運營單位在項目運營活動中,應能按照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實施。
5.7.3 運營單位應對影響運營效果和質量的關鍵工序進行識別,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使相關操作人員對此熟悉和了解,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有效執行。
5.7.4 運營單位應對由于運營活動不當、上游污染物變化等可能影響設施運行結果穩定性的情況進行識別,并建立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并使相關操作人員對此熟悉和了解,在運營服務過程中有效執行。
5.7.5 運營單位應對運營項目管理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確保所有運營項目持續符合國家或合同標準規定要求。
5.7.6 運營單位應建立并保持運營關鍵資源和活動變更控制程序,確保不因其改變而影響運營過程的一致性。
5.8 應急預案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5.8.1 運營單位應對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進行識別,并建立應急預案。
5.8.2 運營單位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作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隨之產生的有害環境影響。
5.8.3 運營單位應定期評審其應急預案和響應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
5.9 分析和改進
5.9.1 運營單位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進行內部審核,確保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內部審核記錄。
5.9.2 運營單位應建立合同期內的運營項目管理清單和檔案,并對運營項目績效進行評估。
5.9.3 運營單位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規定運營項目不合格情況處理的有關職責和權限。
5.9.4 運營單位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況發生的原因,防止再次發生,并進行記錄存檔。
5.10 運營實踐要求
5.10.1 運營單位應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的實踐,運營合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5.10.2 運營單位無違法、違規行為,1年內未受到過環保部門的處罰。
5.10.3 運營單位所運營的項目各指標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定,且達到合同要求。
5.10.4 運營單位的運營記錄(含主要參數,主要設備的臺帳、檢修記錄、環保耗材的檢測和使用記錄等)完整。
6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甲級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運營單位及其各方面應符合本規范“5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通用要求”。
6.1.2 運營單位應取得A級及以上企業信用等級。
6.1.3 運營單位應建立滿足GB/T 19001要求的質量體系,并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6.2 人員
6.2.1 運營單位應具備不少于7名與運營領域相適應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6.2.2 運營單位應具備不少于20名與運營領域相適應的、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操作人員。
6.3 運營實踐
6.3.1 運營單位近3年內未發生因運營原因造成所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事故。
6.3.2 生活污水處理類運營單位運營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萬t/d。
6.3.3 工業廢水處理類運營單位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運營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3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3千t/d;運營的垃圾滲濾液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800t/d。
6.3.4 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不少于5個設施的運營經驗,且滿足以下要求:火力發電鍋爐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300MW機組(含)以上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工業鍋爐(含自備電廠)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120t/h(含)以上鍋爐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或至少10個工業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的運營實踐;工業爐窯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相當于200 m2(含)以上鋼鐵燒結機或5000t/d熟料(含)以上水泥窯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
6.3.5 工業廢氣處理類運營單位運營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30萬m3/h,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萬m3/h。
6.3.6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運營單位運營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千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0t/d。
6.3.7 水污染物監控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100套自動監控設施的實踐;大氣污染物監控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80套大氣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地表水質量監測類和空氣質量監測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30套監測設施的實踐;監控系統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10套監控系統的實踐。
7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乙級要求
7.1 基本要求
運營單位及其各方面應符合本規范“5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通用要求”。
7.2 人員
7.2.1 運營單位應具備不少于2名與運營領域相適應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7.2.2 運營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與運營領域相適應的、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運營人員考試合格證書的操作人員。
7.3 運營實踐
7.3.1 運營單位近1年內未發生因運營原因造成所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事故。
7.3.2 生活污水處理類運營單位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萬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2千t/d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7.3.3 工業廢水處理類運營單位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運行的工業園區廢水處理設施或工業企業內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5千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500t/d;運行的垃圾滲濾液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2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80t/d。
7.3.4 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不少于2個設施的運營經驗,且滿足以下要求:火力發電鍋爐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100MW機組(含)以上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工業鍋爐(含自備電廠)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20t/h(含)以上鍋爐的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或至少5個工業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的運營實踐;工業爐窯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單位應具有至少1個相當于90m2(含)以上鋼鐵燒結機或2000t/d熟料(含)以上水泥窯煙氣治理設施的運營實踐。
7.3.5 工業廢氣處理類運營單位運營的工業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1萬m3/h,且其中至少有1個設施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千m3/h的處理設施;運營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20個以上任何規模的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的實踐。
7.3.6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類運營單位運營的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之和不低于300t/d,且其中至少有1個項目的處理能力不低于100t/d。
7.3.7 水污染物監控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30套自動監控設施的實踐;大氣污染物監控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20套大氣污染物監控設施的實踐;地表水質量監測和空氣質量監測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10套監測設施的實踐;監控系統類運營單位應具有運營≥1套監控系統的實踐。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類別劃分
| 序號 | 類別 | 范圍 | |
| 1 | 生活污水處理 | 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的以下設施: | |
| 1、城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 |||
| 2、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物、賓館、醫院、企事業單位等的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 |||
|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4、自然生態水環境修復的水處理設施。 | |||
| 2 | 工業廢水處理 | 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以下設施: | |
| 1、各類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 | |||
| 2、各類工業園區的集中式廢水處理設施; | |||
| 3、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 | |||
| 3 | 除塵脫硫脫硝 | 各類火力發電鍋爐、工業鍋爐、工業爐窯(冶煉爐、煉焦爐、燒結機、水泥窯等)排氣中顆粒物(煙塵和粉塵)、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的凈化設施。 | |
| 4 | 工業廢氣處理 | “除塵、脫硫、脫硝”類運營范圍之外的各類固定式工業設備排氣中污染物(包括惡臭)凈化設施,以及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 | |
| 5 |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 a.填埋 | 不以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的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生活污水污泥、畜禽屠宰廢物、人畜糞便、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渣以及農林產品為原料生產建材過程中產生的廢渣等的處理處置設施。 |
| b.焚燒 | |||
| c.生化 | |||
| 6 | 自動監控 | a.水污染物監控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石油類、懸浮物(SS)、pH值、總有機碳(TOC)、總氮、總磷等。 |
| b.大氣污染物監控 | 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污染物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煙塵、粉塵、VOCs特征污染物等。 | ||
| c. 地表水質量監測 | 國家或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 | ||
| d.空氣質量監測 | 國家或地方地表水質量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的自動監控設施。 | ||
| e.監控系統 | 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和環境質量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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