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空氣樣品采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
(1) 每次采樣前,應對采樣系統的氣密性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方可采樣。
(2) 空白樣品數量應按照項目監測方法標準規定執行;如方法標準中無規定,每個項目在同一批次內至少采集1個空白樣品。
(3) 平行樣的采集及要求按照各項目監測方法標準執行。
(4) 多點采樣時,各采樣點采樣須同步進行,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均應相同。
(5) 采樣前后的流量偏差應在規定范圍內。
(6) 推薦優先使用恒流且具有累計采樣體積功能的采樣儀器。
(7) 每月至少清洗1次采樣管路,每月至少對儀器進行1次流量檢查校準,其誤差應在規定范圍內。長時間進行連續采樣時,至少每周對采樣系統進行1次流量檢查校準。及時更換儀器防塵濾膜和干燥劑,一般干燥器硅膠有1/2變色則需更換。
(8) 采樣結束后,檢查儀器狀態是否完好,清理儀器和附件,并填寫儀器使用記錄。清點樣品數量,核對無誤后,將樣品及時送交實驗室分析。
(9) 遇到對監測影響較大的雨雪天氣及風速大于8m/s的天氣條件時,不宜進行手工采樣監測。
(10) 采樣點附近50m內不應有局地污染源,如:爐窯、小煙囪、建筑工地、停車場等,除進行交通污染監測外,采樣裝置距公路邊至少20m,距綠色喬木或灌木綠化帶的距離應大于15~20m。
(11) 用兩臺或兩臺以上采樣器采樣時,應保持一定 距離,以防互相干擾。小流量采樣器,如普通空氣采樣器,儀器間距以1m為宜;中流量TSP采樣器,儀器間距以2m為宜;大流量TSP采樣器間距以3~4m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