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移植適用于內科治療無效、頑固性心力衰竭,伴或不伴有惡性心律失常的終末期心臟病,而其他臟器無不可逆性損害的病人。心功能為Ⅳ級,預期生存時間<12個月。早年做心臟移植要求病人年齡在55歲以下,現已擴大年齡范圍,從1歲以內嬰幼兒到70歲老人均可手術。
1.心肌病 各種心肌病包括擴張型心肌病、慢型克山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等,約占全部病例的50%,是心臟移植的主要適應證。
2.冠心病 由于嚴重的多支冠狀動脈病變或廣泛性心肌梗死引起頑固性心力衰竭及心律失常為主要特征的缺血性心肌病,約占心臟移植的40%。
3.心臟瓣膜病 伴有心肌廣泛病變及心肌內膜纖維化的瓣膜病變,約占心臟移植的4%,對存在肺動脈高壓患者,可考慮施行心肺聯合移植。
4.先天性心臟病:如先天性左心室發育不良綜合征,復雜的單心室伴主動脈瓣下狹窄等。
5.其他 手術無法切除的心臟腫瘤患者及需心臟再次移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