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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3-03-07 12:12 原文鏈接: 簡述電復律(電除顫)的禁忌證

      1.洋地黃中毒引起的快速心律失常。洋地黃中毒時心臟對電擊的敏感性增加,容易導致惡性室性心律失常(如心室顫動)的發生,因此,若此時電刺激可引起不可逆的心跳停止。

      2.室上性心律失常伴高度或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或持續心房顫動未用影響房室傳導藥物情況下心室率已很緩慢。

      3.伴有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即快-慢綜合征)。

      4.近期有動脈栓塞或經超聲心動圖檢查發現心房內存在血栓而未接受抗凝治療者。

      房顫患者存在下列情況時不宜作電復律:

      ①擬近期接受心臟外科手術者。

      ②電解質紊亂尤其是低血鉀,電復律應該在糾正后進行。

      ③甲狀腺功能亢進伴房顫而未對前者進行正規治療者。

      ④左心功能嚴重損害者,因轉復后有發生急性肺水腫可能。另外,心臟、心房明顯增大(心胸比例>65%,超聲左房內徑>55mm)者,即成功轉復但維持竇律的可能性不大。

      ⑤復律后在奎尼丁或胺碘酮的維持下又復發或不能耐受抗心律失常藥物維持治療者。

      ⑥伴風濕活動或感染性心內膜炎而未控制的心臟病患者。⑦房顫為陣發性,既往發作次數少、持續時間短,預期可自動轉復者,因為電復律并不能預防其復發。

      此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或多型性室速伴有低血鉀者,Q—T間期延長者應慎用電復律。異位起搏點自律性增加所致的快速型心律失常電復律療效較差,即使復律成功后也容易復發。因此,自律性增高的房性心動過速、非陣發性交界性心動過速、加速性室性自主心律一般不主張用電復律治療。

      以上所列適應證及禁忌證都是相對的,應從每個患者的具體臨床情況全面評估獲益與風險,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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