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處理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1、停職: 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2、調整:調離工作崗位。
3、免職: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
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免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干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后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后,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并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