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依據
1.反復發作的旋轉性眩暈,持續20分鐘至數小時。常伴平衡障礙,惡心,重時嘔吐。
無意識喪失。可見水平或水平旋轉型眼震。至少發作兩次以上才可做診斷依據。
2.至少一次純音聽力呈感音神經性聾,早期低頻下降,聽力波動,隨病情進展,聽力損失逐漸加重。可出現重振現象。
3.間歇性或持續性耳鳴,眩暈發作前后多有變化。
4.耳脹滿感。
5.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眩暈。如位置性眩暈,前庭神經元炎,藥物中毒性眩暈,突發性聾伴眩暈,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和顱內占位性病變等引起的眩暈。
6.甘油試驗,重振試驗可呈陽性,有條件建議加ENG,EcochG及ABR檢測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