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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2-22 12:47 原文鏈接: 藥物檢測技術顆粒劑常規檢查項目

    一、顆粒劑的定義及特點

    顆粒劑系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干燥顆粒狀制劑。

    顆粒劑具有其前體劑型的優點,有吸收快、體積小、口感好、顯效迅速,服用、貯藏及運輸均較方便、穩定等優點。但顆粒劑同時具有成本高、易潮解、機動性差、適口性稍差等缺點。

    二、顆粒劑的分類及藥典描述

    顆粒劑可分為可溶顆粒(通稱為顆粒)、混懸顆粒、泡騰顆粒、腸溶顆粒、緩釋顆粒和控釋顆粒等。供口服用。

    (1)混懸顆粒    系指難溶性固體藥物與適宜輔料制成一定粒度的干燥顆粒劑。臨用前加水或其他適宜的液體振搖即可分散成混懸液供口服。除另有規定外,混懸顆粒應進行溶出度檢查。

    (2)泡騰顆粒    系指含有碳酸氫鈉和有機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氣體而呈泡騰狀的顆粒劑。泡騰顆粒中的藥物應是易溶性的,加水產生氣泡后應能溶解。有機酸一般用枸櫞酸、酒石酸等。泡騰顆粒應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后服用。

    (3)腸溶顆粒    系指采用腸溶材料包裹顆粒或其他適宜方法制成的顆粒劑。腸溶顆粒耐胃酸而在腸液中釋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藥物在胃內分解失效,避免對胃的刺激或控制藥物在腸道內定位釋放。腸溶顆粒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4)緩釋顆粒    系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非恒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緩釋顆粒應符合緩釋制劑的有關要求并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5)控釋顆粒    系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恒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控釋顆粒應符合控釋制劑的有關要求并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三、顆粒劑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的規定

    顆粒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一般要求)。

    (1)藥物與輔料應均勻混合。凡屬揮發性藥物或遇熱不穩定的藥物在制備過程中應注意控制適宜的溫度條件,凡遇光不穩定的藥物應遮光操作。

    (2)顆粒劑應干燥,顆粒均勻,色澤一致,無吸潮、結塊、潮解等現象。

    (3)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矯味劑、芳香劑、著色劑、分散劑和防腐劑等添加劑。

    (4)顆粒劑的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必要時,包衣顆粒劑應檢查殘留溶劑。

    (5)除另有規定外,顆粒劑應密封,置干燥處貯存,防止受潮。

    (6)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在標簽上要標明每個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除應有確切的分劑量方法外,在標簽上要標明顆粒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和質量。

    四、顆粒劑應進行的相應檢查項目

    除另有規定外,顆粒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必檢項目)。

    (1)顆粒劑應檢查“粒度”。除另有規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Ⅸ E第二法    雙篩分法]檢查。

    (2)顆粒劑應檢查“干燥失重”。除另有規定外,照干燥失重測定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Ⅷ L]測定。

    (3)除另有規定外,可溶顆粒和泡騰顆粒應檢查“溶化性”。照顆粒劑溶化性方法檢查,溶化性應符合規定。混懸顆粒或已規定檢查溶出度或釋放度的顆粒劑,可不進行溶化性檢查。

    (4)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應檢查“裝量差異”。按顆粒劑裝量差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顆粒劑,一般不再進行裝量差異的檢查。

    (5)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應檢查“裝量”,照最低裝量檢查法[《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附錄X F]檢查,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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