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環境執法大練兵案卷交叉評審工作的結束,涌現出了一批優秀案卷,而部分案卷由于上傳格式不規范、內容不完整、法律適用不準確等問題,得分比較低。本報記者通過采訪評審專家,從參選的2616份案卷中挑選出兩份比較優秀、有代表性的案卷,分析亮點和不足,以滿足基層執法人員撰寫更多高質量執法案卷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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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化工公司篡改監測數據
2018年1月2日,某環保局接到舉報,稱某公司存在擅自修改在線監測系統參數的行為。該局隨即尋求公安部門技術支持,通過調集監控視頻和恢復電腦記錄,分析得出數據造假的若干時間節點。
2018年1月25日,該局實施突擊檢查,發現公司員工王某某等5名以上人員,曾多次進入在線監測系統參數設置界面,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等參數,且部分數據經修改后實現了達標排放。
據此,該局實施了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依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規定,于2018年5月11日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即日受理。
亮點 →關鍵證據調取認定工作扎實
證據調取認定扎實。查辦在線數據造假案件,最難和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在于對數據造假行為的確認。本案中該局積極尋求公安部門支持,詢問筆錄、視聽資料、自動監控數據等證據互相印證,彼此增強了證據力,形成證據鏈,成為本案成功查辦的關鍵。
程序完整規范,申辯答復書值得肯定。本案立案審批、案件調查報告、案件內部審議、處罰告知、申辯答復、責令改正、下達處罰決定、移送前審議、后督察、結案等環節齊備,體現了該局行政處罰工作的規范性。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當公司就修改數據等關鍵點提出,工作人員不掌握管理權限密碼、即便不修改二氧化硫系數也能達標等申辯意見,該局沒有回避,而是直接予以了正面答復,通過逐項說理,推翻了狡辯,增強了處罰決定的信服力。
部門整合得力,行政刑事銜接堪稱典范。2018年1月18日(立案之前),當地政府即成立了包括公安、監察、環保、安監等單位的專案組,體現了當地政府的高度重視。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公安部門提供的技術支持成為重要的突破力量。2018年5月18日移送公安部門的同時,一并抄送了區檢察院,請其依法監督。相關部門既互相支持,也互為監督,形成了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真正合力。
不足 →對兩高司法解釋理解不準確
該案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而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則是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的干擾、篡改等行為,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而環境質量監測是指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防治空氣污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活動。
本案違法行為的實施對象是自動監測設施,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不同于環境質量監測。
因此,本案應當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之“(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規定,以涉嫌污染環境罪予以移送,同時還需補充此公司是重點排污單位的相關證據,用于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
案情 →加工廠漏油污染環境
2018年4月26日10時,某環保局接到當地鎮政府報告,稱河面漂浮大量油污,同時鎮政府啟動了應急預案三級響應,迅速采取堵截泄漏源頭、吸附漏油、河面截污、采樣監測等措施,及時控制污染源,防止了污染的蔓延。
當日11時許,該局現場調查發現,污染源頭為某加工廠一個油罐液位管破損,導致漏油流入附近河道造成污染,相關污染處置導致公私財產損失360873元。
依據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該局認定此廠嚴重污染環境,并存在多項環境違法行為,合計罰款861094元。同時以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于2018年5月11日移送公安部門。
亮點 →給予當事人充分平等的發言機會
響應迅速,處置得當。從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角度來看,當地政府表現優秀,一小時內即鎖定污染源頭。事件從案發到處理完畢,發現及時、反應迅速、規范有序,取得了較好的處置效果,也體現了河長辦日常巡河制度、環境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的積極保障意義。
懲戒性與合理性兼備。在調查中,該局發現此廠存在多項環境違法行為,一是未批先建。二是無證經營非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三是超標排放含油污水。四是未編制應急預案、未落實危廢“三防”措施等。
該局對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合計861094元。違法事實認定清楚、全面,法律適用準確,并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進行了合理裁量,讓違法者付出相應的代價,較好地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懲戒性和合理性。
事實確鑿,證據扎實。在行政處罰環節,此廠提出自身并不是涉案油罐的責任主體(2017年,油罐經當地司法所調解,歸張某某所有)。對此,該局調取了相關資料,證明調解協議尚處于司法訴訟階段,油罐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在移送階段,對照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該局就礦物油屬于危險廢物、公私損失數目超過30萬元等關鍵事實進行了舉證,出具了書面認定意見。
程序公平,行政決策安全。在陳述申辯環節,此廠提出了7點申辯意見,包括油罐責任主體已發生轉移、液態原料不屬于固體廢物、油污滲漏不能認定為“排放”、涉嫌一事多罰等。該局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逐一進行答復,給予當事人充分和平等的發言機會,保障和尊重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既疏導了不滿和矛盾,也有助于行政部門進一步查清事實。經過質辯之后的行政處罰決定,無疑更具有說服力,更容易為行政相對人所接受和自覺履行。
不足 →污染地段屬性證據不足
該案移送決定書表明,移送依據包括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九項。但將第一條第一項作為移送依據,存在證據不足。依據第一項“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的規定,該局提供了礦物油屬于危險廢物的認定書,但未舉證污染地段位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或者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事實,因此明顯存在證據不足問題。
總結起來就是: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執法程序規范、法律適用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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